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事故等级
第三章  驾驶员挑选
第四章  驾驶员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教育
第六章  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七章  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
第八章  干部开车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发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 
第三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预防车辆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严格制度,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持部队安全稳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章  车辆事故等级
    第四条  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为车辆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方负有责任的车辆事故列为责任事故。
    第五条  车辆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
第三章  驾驶员挑选
第六条  驾驶员学兵年度培训计划由总队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学兵年度培训计划、学兵挑选和分配工作,由各级司令部门承办;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车时间
    第七条  驾驶员学兵原则上从义务兵中挑选,以第一年度兵为主,第二年度兵不超过参训数的20%。基层中队的学兵员额不低于应训数的90%。
    第八条  驾驶员学兵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纪律好,身体素质好。
    第九条  驾驶员学兵的挑选程序是:个人志愿,众评议,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审定。
    第十条  对选送到训练单位的学兵,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和承训单位进行复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淘汰:
    (一)不符合驾驶员学兵条件;
    (二)因反应迟钝、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
    (三)不服从管理,有严重违纪行为;
(四)阶段考核主课成绩不及格。 
第十一条  对持有地方驾驶证的战士,如部队需要其担任驾驶员时,必须经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司令部门、后勤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等相关手续,方可单独驾驶车辆。
第四章  驾驶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  驾驶员学兵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教练车与学兵的比例为1:6-8,训练期间每个学兵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
第十三条  对年驾驶不满1000公里的在职驾驶员必须进行500公里复训,未经复训的不准单独驾驶。
    第十四条  驾驶员学兵培训和驾驶员实习结束时,总队政治部门、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应当对学兵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驾驶证或取消驾驶资格。
第十五条  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结合车辆审验工作,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验。对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应针对驾驶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条令条例、交通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运输勤务教育,推广安全行车典型,总结经验,剖析车辆事故案例,吸取教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法纪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各级应在驾驶员中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定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激发驾驶员爱岗敬业,安全行车的自觉性。
第十八条  总队、支队机关的驾驶员应统一纳入机关警勤中队、分队,按建制班归口管理;其他单位的驾驶员能编班的统一编班,集中居住;不能编班的要编组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落实责任。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的,应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司令部门按编制予以审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经部队培训的义务兵驾驶员服役期满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按士官管理规定选取为士官。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学兵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分别装入本人档案和技术档案。无《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的,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士兵驾驶员出车一律着制式警服,因执行任务需要着便装时,须经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和驾驶作风恶劣的驾驶员应吊销驾驶证,调离驾驶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守则:
    (一)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纪律和工作、生活秩序;
    (二)坚持各项车辆保养制度,精心爱护车辆,始终保持良好车况;
    (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部队车辆安全检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
    (四)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严禁开“赌气车”和“霸道车”,严禁开车时聊天、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和打(接)电话,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开车、无证驾车,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严禁搞营利性运输,严禁将车辆交给无关人员驾驶,严禁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五)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六)发生车辆事故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门、部队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二十五条  支队机关在驻地用车由支队值班首长或车辆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