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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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铁机函〔2019〕79号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
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站,各机务段,各电务段,机车检修段,机车检修厂,通信段:
现印发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日
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车过轨鉴定管理,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总科技〔2014〕172号)、《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铁总运〔2015〕314号)和《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西铁运〔2017〕143号)
,结合西安局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铁总运〔2017〕251号)和《关于改革优化集团公司机关经营管理机构编制的通知》(西铁劳卫〔2018〕142号),现制定《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路外机车的过轨回送鉴定,以及各机务段和西安机车检修段,宝鸡机车检修厂(以下简称检修段、检修厂)承修路外机车的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企业)自备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机车过轨回送”是指路外机车因检修等原因需进入国铁线路进行的一次性回送。“机车过轨运行”是指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进行的作业。“鉴定”是指对过轨机车技术状态和基本质量的评价过程。
第五条 “鉴定”分为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和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路外机车过轨回送时,须进行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在接轨站作业的企业自备机车须进行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鉴定结果同时作为准入、许可、回送的凭证。
第六条  机车过轨回送一律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机车过轨运行须执行《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铁总运〔2015〕314号)、《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铁总运〔2017〕251号)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集团公司机务部对路外机车过轨回送鉴定和企业自备机车过轨运行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1.指导各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受理路外机车过轨回送鉴定工作,安排鉴定机务段对回送机车乘务员进行培训和考试。
2.指导各机务段参与过轨运行机车的技术检查,出具《机车技术状态检查确认单》和《机车状态鉴定书》(附件8)。委托集团公司指定单位对过轨企业担当机车运行乘务员进行培训、考试并审核驾驶证资格。
第八条  各机务段,检修厂、检修段具体负责落实机车过轨回送的技术鉴定工作。
1.负责受理路外机车过轨回送鉴定业务。需与机车所属单位签订机车过轨回送协议或维修合同,并承担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对机车所属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初审,审核机车购置来源、乘务员培训、最近修程情况等,确保符合总公司和集团公司各项管理要求。
2.对回送机车乘务员进行回送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确认机车状态达到上线运行技术条件,签发《机车技术状态书》和《回送机车请求书》(具体格式见《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附件2-1和2-2)。
第九条  各机务段具体负责落实机车过轨运行的年度鉴定工作。审核机车及其检修设备配备情况,核查机车三项设备合格证,按照《自备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范围和要求》(附件9)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出具《机车技术状态检查确认单》和《机车状态鉴定书》。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过轨机车购置来源须合法合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机车新造移交记录(竣工验收记录)、购置或租赁合同等。
第十一条  路外机车办理过轨回送技术鉴定时,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机车制造或所属单位应与承办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签订机车过轨回送协议或维修合同,明确各自在维修生产、人身安全及质量保证期等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随初审资料报机务部核查。
2.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的机型与承办单位配属或承修机型应相同。机型不相同时,由机车所属单位提供鉴定机型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标准,承办单位对参与鉴定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报机务部审批,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禁止办理机车过轨回送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