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餐饮业开展表彰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6.08.24
【文 号】商改字[2006]61号
【施行日期】2006.08.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餐饮业开展表彰活动的通知
  (商改字[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总结和推广餐饮业发展经验,学习和弘扬先进,激发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职业荣誉感,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发展水平,促进我国餐饮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商务部将于今年10月第二届中国餐饮业博览会期间对“中国十大餐饮品牌企业”、“中国餐饮业优秀企业家”和“中华名厨”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项目、名称及数量
  (一)2006年度“中国十大餐饮品牌企业”10个,提名奖20个。
  (二)2006年度“中国餐饮业优秀企业家”10名,提名奖20个。
  (三)“中华名厨”10名,荣誉奖10名
  二、评选条件
  (一)“中国十大餐饮品牌企业”评选条件(见附件1)
  (二)“中国餐饮业优秀企业家”评选条件(见附件2)
  (三)“中华名厨”(含荣誉奖)评选条件(见附件3)
  三、评选程序
  本次表彰按照企业(本人)申请、相关机构推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专家委员会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最后由商务部确定并颁发证书。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此项工作,在本地开展树立行业典范的活动,带动餐饮业管理和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鼓励企业管理、技术创新和进步,促进从业人员素质的提升,不断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餐饮服务需求。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须根据上述评选条件和本省市实际情况,在相关行业协会的协助下,初选出本省(区、市)的推荐名单,每个项目可分别推荐1-5名,
于2006年9月15日前向我部申报。中国十大餐饮品牌企业和中国餐饮业优秀企业家提名奖在推荐基础上经评定产生。
  (三)凡表彰项目候选者,需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表(见附件4),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申报上述表彰项目的企业,包括申报优秀企业家、中华名厨所在的企业,都必须在餐博会的“中华餐饮企业品牌展”上展示品牌餐饮企业的形象。
  五、中国名厨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邓庭富
  附件:1、“中国十大餐饮品牌企业”评选条件
  2、“中国餐饮业优秀企业家”评选条件
  3、“中华名厨”(含荣誉奖)评选条件
  4、申报表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中国十大餐饮品牌企业”评选条件
  1、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独立法人执业资格,《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环保、消防等各项要求达标合格。创建时间达到10年以上。
  2、企业是商务部公布的上年度百强餐饮企业,或者是已经被国家有关部门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国家特级酒家等称号的企业;企业经营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直营连锁店数量达到20家以上,已经开始跨省或跨国连锁发展。
  3、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近三年年营业额在1.5亿元、利税在20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人数累计1000人以上或为社会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300人以上。
  4、具有独特的企业文化,社会知名度高,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投诉率低。
  5、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拥有深受消费者欢迎的代表菜品20道以上和实用价值的创新菜品10道以上,为建立创新型行业作出贡献。
  6、具有优秀的管理人才和雄厚的技术力量,拥有国家级技术人才不少于5名,拥有经国家标准考核认定的职业经理人等管理人才不少于4名。
  7、企业在食品安全、安全生产、能源节约、绿环保等方面成绩优异,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8、企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为我国社会公益事业曾做出突出贡献并多次得到省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