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2007年04月10日 住在杭州网 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 或丧偶 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 现有 或已有过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 含48平方米 ;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或已有过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购买的房改房; 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1 、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 、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
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 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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