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双一流”建设人才发展环境,切实加强人才支撑服务和“住有所居”的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体系,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向全校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浙江大学教师公寓(以下简称“教师公寓”)是指浙江大学提供给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的过渡性宿舍,所有权归浙江大学所有。教师公寓按配置标准分为高层次人才公寓、标准型公寓、经济型公寓、招待所式公寓、简易型公寓等;按地段和户型分为A类至H类公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浙江大学住房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教师公寓制度修订、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研究并解决教师公寓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特殊问题。
第五条 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教师公寓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 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确定教师公寓申请人员的人事信息和聘用期限。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教师公寓使用费等费用收取和管理费用预算监管;审计处负责教师公寓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管。
第八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对教师公寓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教师公寓维修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安全保卫处、校区管委会参与教师公寓的安全管理,配合房地产管理处做好应退教师公寓的清退工作。
第十一条入住人所在单位应配合做好教师公寓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对象和入住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下列人员类别之一:
1.学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
2.学校在站学科博士后;
3.学校聘用兼任教师;
4.其他经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的人员。
(二)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在杭州市(包括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富阳区、临安区等)未享受任何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承租公房、专用房、腾空房、人才房、批地建房、征收安置房、撤村建居安置房以及单位分配的带有福利性质的商品房等。
(三)自愿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按照“一户一套”的原则,申请人员只能申请一套教师公寓。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确定一人为申请人;如夫妻双方单身时各申请一套教师公寓,婚后必须及时退出一套。
第十四条入住标准
(一)学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在站学科博士后以及全年在校工作9个月及以上的兼任教师,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根据申请人员类别、职称职务情况确定教师公寓入住类型;
(二)其他学校聘用兼任教师,原则上只能申请学校招待所式公寓。
上述人员入住标准具体详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教师公寓申请准入条件和入住标准将根据学校资源整体利用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章 入住期限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入住人单个教师公寓使用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其当期人事合同聘用期限,且不得超过三年;在站学科博士后入住教师公寓的期限与学校批准在站时间一致。
教师公寓入住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八年,自首次入住教师公寓之日起连续计算;2018年4月1日前已入住教师公寓的,自2018年4月1日起连续计算;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入住教师公寓须缴交使用费,按照“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可委托工资代扣或采取其他缴交方式;如选择其他缴交方式的,应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保证金。
第十八条 教师公寓使用实行递进式收费,按照浙江大学收费管理小组决定标准执行;实际入住期内教师公寓使用费如调整,则按新的教师公寓使用费标准执行。教师公寓使用费不包含水、电、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小区物业管理费、能耗费等费用,上述费用须由入住人另行支付。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教师公寓房源通过“浙江大学教师公寓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公布,申请人根据房源情况,视实际需要自主申请。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方式申请教师公寓。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可根据房源实际情况通过现房申请和排队轮候两种渠道自主网上预订。排队轮候计分各项分值标准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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