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25
【字 号】杭政办函[2012]200号
【施行日期】201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20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加快建设国家级创业城市和充分就业城市,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教育部、人力社保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我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按照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确保接收高校毕业生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促进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以实施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不断推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33号)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力争每年新办大学生创业企业1000家以上、重点扶持大学生创业项目200个以上、带动就业5000人以上,确保实训大学生4.5万名以上,见习训练大学生5000名以上。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
  (一)培育大学生创业企业成长。
  实施杭州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每年选拔20名左右敢于创业、勇于创新、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大学生作为培育对象,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市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356”工程和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依托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创办杭州大学生创业学院,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培训。进一步完善创业导师制,扩大市、区两级创业导师队伍,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带徒”制度的创业推动作用。发挥高校教师在培育学生创业人才中的积极作用,鼓励高校教师利用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携手大学生创办企业。
  (二)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实训和见习训练。
  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继续推进大学生企业实训、创业培训、职业培训、服务外包人
才培训、信息化人才实训、文化创意人才培训、商贸服务业人才实训和旅游业人才培训等实训项目,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在继续认定市级创业实训基地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和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建立实训基地。加强对各类大学生实训基地的动态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多渠道发布就业岗位信息,搭建高校毕业生和实训见习单位的互选平台。
  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68号),不断优化见习训练网上申报平台;深化见习学员跟踪服务,推动见习基地间的沟通交流和成功经验共享;科学监测见习基地带教计划的落实情况和成效。
  (三)拓宽网上创业就业渠道。
  进一步规范网上创业就业管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进杭州市C2C创业园实现网上创业。高校毕业生可凭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等材料,按规定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无偿创业资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扶持政策。
  (四)加大创业融资支持力度。
  不断拓宽大学生创业融资渠道。强化杭州大学生创业联盟服务平台作用,促进风投创投机构与大学生创业企业对接合作,优化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风险池”基金功能。发挥创投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大学生创业企业。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科技型成长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向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申请专项贷款资助,向市科委申请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或“雏鹰计划”资助;文创型企业可向文创办申请文创产业专项资金扶持。
  (五)认真落实税收等其他扶持优惠政策。
  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在工商注册、创业资助、税费优惠和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自然年度内(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从事个体经营的(我市当年度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禁止、限制类发展项目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最高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政策。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好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促进参赛项目落地转化和配套政策落实。
  (六)完善大学生创业园运行机制。
  研究制定大学生创业园考核办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高校和孵化企业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加大对高校孵化器的扶持力度,2012年争取新建大学生创业园1-2家。探索大学生创业园“一园多点”等多种布局形式,完善“一站式”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孵化器和加速器的作用。各创业园要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入园、孵化、成长、出园的良性运行
机制。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部队建功立业
  (一)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渠道。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实体经济企业就业,进一步加大文化创意、电子商务、数字技术等领域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力度,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按上年度签约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同比增加的绝对值与百分比确定),财政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积极拓展服务外包领域,进一步扩大服务外包企业吸纳毕业生的规模。
  (二)继续实施农村和社区招聘高校毕业生计划。
  结合我市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工作要求,继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拓宽农科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渠道,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
区域统筹发展。鼓励大学生“村官”立足农村创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创业实施工商注册优惠、税收减免、资金扶持和奖励等政策。积极开发养老服务等领域的社区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根据《关于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1〕6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提供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就业。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为到农村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集体户口办理和党团关系挂靠等服务。
  (三)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和参军入伍。
  杭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可由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代管。应征入伍以及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
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1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学历青年参军入伍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6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
  (一)广泛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校园等专项活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提前向校园延伸,加强与教育部门、高校和共青团组织的合作,积极开展就业指导、送岗位信息、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专项活动,发挥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的作用,结合市场需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形式多样的专场招聘活动。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积极促进供需对接。会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国企联合招聘活动,设立或开辟专门信息发布平台和栏目,发布国企招聘信息。每年举办公益性毕业生招聘专场20场,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不断满足毕业生就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