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0.29
∙【字 号】杭政函[2010]249号
∙【施行日期】201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
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函〔2010〕2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试行)
为规范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
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常住非农户籍居民家庭(以下简称城市居民家庭),因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的需要,申请对其家庭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二、收入与财产计算
(一)概念界定。
1.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居民家庭。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城市居民家庭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在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支出,以及扣除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项目后的实际货币收入总和。
4.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
5.本办法所称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和自有房产。
(二)收入扣除。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下列货币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或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金;
3.因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
4.职工因工伤依法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高龄老年人享受的长寿保健补助金;
6.计划生育奖励金、补助金;
7.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费;
8.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人给付的赡养(抚养)费;
9.高温清凉补助费;
10.企业特殊工种营养补助费;
11.政府或单位给予退休人员节日慰问金;
12.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13.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4.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15.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6.家庭成员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部分;
17.国家或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收入。
(三)支出扣除。家庭成员缴纳的下列项目支出,根据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缴纳凭证,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除:
1.家庭成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单位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 3.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业者申报的个人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的,其个人按月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除(如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应按缴费人所选择的缴费基数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4.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
人缴费部分。
(四)收入核定。家庭成员所取得的货币收入,按下列规定计算核定并依照第(三)条规定扣除有关费用支出后计入家庭收入:
1.单位在职人员按单位实际支付的薪酬(含工资、薪金、业绩提成、津贴、奖金、加班费、福利金、住房公积金等)计算;
2.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离退休金计算;
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养老保险金计算;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计算;
5.享受各类生活困难补助或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按实际享受的补助或补贴金额计算,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除外;
6.灵活就业人员,按不低于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7.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核定为就业人口,并按不低于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其个人月收入;
8.有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及建议病休证明的无就业能力人员,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9.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残疾人,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10.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困难原因证明的失业人员,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11.家庭成员所取得的除上述10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货币收入,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
三、认定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组成,并按下列规定分别确定,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
(一)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
(二)家庭财产标准按金融财产和房产分别确定:
1.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的金融财产额度上限,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2.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按3人以下(含3人)户60平方米、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为上限确定(家庭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元的标准及人均建筑面积标准,增加相应的金融财产额度),其中高层、小高层自有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上限均增加10平方米。家庭已购置的非商品房,以及农转非居民家庭按政策规定安置的农居房,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受限制。家庭成员拥有或使用的尚未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登记的住房,按家庭自有住房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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