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议会制度的差异
韩春荣 黄英
( 1 .中共铜梁县委党校,重庆 2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 )
国家产生迄今,在民主这一理念框架下,人们进行了无数的尝试,创新,试图建立心中理想的民主制度的国家。放眼古今中外,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的民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古代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实行的由全体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管理的直接民主制,另一种是从17 、18 世纪开始沿用至今的由经全体公民选举出的极少数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间接民主制。这种由少数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替代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制度在政治学中被定义为’‘代议制度”。但在当今的民主国家中,“代议制度”却有着不同的名称和内涵。代议制度在西方国家叫议会制,而在中国被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两种间接民主形式,都体现了人们崇尚民主反对专制的价值诉求,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创新。
采购部年度工作总结然而,同为间接民主形式的议会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于历史文化背景、社会意识形态等因素,二者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涵上都有巨大差异。
虹桥一微博一、在组成人员上的差异
议会制度下,其组成人员被称之为议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其组成人员称为人民代表。
代表或议员是代议机构的组织细胞,是联系人民和国家的纽带。没有代表或议员,代议制民主就一文不名。但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西方国家议员相比,他们在资格、产生、构成、任期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
从人员的资格来看,议员的基本资格是国籍条件、年龄条件、居住条件和排除条件(指不能有的条件,一般包括患精神病或其他制约正确表达意识的疾病、被法院宣告禁止置产,因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等)。在美国,当选参议员和众议员的年龄分别是30 岁和25 岁。国籍方面,前者必须取得美国国籍9 年以上,后者必须取得美国国籍7 年以上。居住收稿日期:2 加3 一以一23
条件方面,许多国家都以本选区的选民作为本选区候选人的必备条件。从以上条件看,有资格成为候选人的人是非常普遍的。但是,能实际成为候选人的,可以说是凤毛麟角;要最后当选,更是“难于上青天”川。因为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候选人交纳一定的竟选保证金。如英国.议员候选人交150 英镑保证金,未获得选区1 / 8 以上选票者,保证金予以没收。相比较而言,中国人民代表资格则没有如此多的限制,凡年满18 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按照我国的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可以联
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 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泣’。从构成来看,西方国家议员的人数较少,是职业的、专门的职务。以美国为例,众议员是435 人(按各州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参议员是100 人(按每州2 人选举产生)。在两院议员构成中,律师占了很大比重,在众议院占43 %左右,而在参议院达到60 %。在英国,1694 年议会就作出规定,新成立的税务局官员不得参加议会;1701 年《 王位继承法》 (Actof 阮川。, nt )再次强调从汉诺威王朝以后,“凡受国王的任命及国王年金者,皆不得当选为下院议员”,自1919 年起,除内阁阁员和高级政府官员外,议员被任命为行政官员后必须辞去议员职务,再由原选区进行补缺选举f3l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较多,除人大常委会成员是专职以外,其余代表多是兼职。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近3 侧刃人,是世界议会人口之最。从整体上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素质较高,但与西方议员的专门化和职业化相比,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如有些人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参政意识与能力不强;有的还缺乏从政的热情。同时,在代表结构中政府官员所占比重过大,由于他们任务过重或兼职过多,无暇顾及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这些都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是不太适应的,有待完善。
科从产生来看,议会制下,上议院议员的产生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如美国、日本;二是由间接选举产生,如法国;三是由任命产生,如德国;四是由世袭产生,如英国(但英国现有变化,根据l 卯9 年布莱尔政府通过的一项议会法修正案,世袭贵族制度将被废止;以后的上院议员都将有英王册封或任命,终身任职,不得传之后人)。下议院议员一般都按普遍、平等、直接原则,在议会选区竞选产生,大致包括候选人提名、组织竟选班子、开展竞选动员、选民登记和投票、选票统计和公布选举结果等五个阶段。西方议员选举的主要弊端是“金钱政治”。由于竞选经费巨大,所以易为大公司、大财团等利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由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产生,其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主要弊端是缺乏竞争机制。竞争才能有活力,而缺乏竟争则如一潭死水。因此,可以国情为基础,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的充满活力,富有竟争性的代表选举制度。
从任期来看,上议院议员一般为6 年,下议院议员为2 至4 年。美国参议员任期为6 年,每届国会届满时改选1 乃,众议员任期与国会任期相同,每两年全部改选。日本参议员任期为6 年(每3 年改选其中半数),众议员任期为4 年。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5 年,乡、民族乡和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3 年。
每年春季开会一次,会期半个月左右,主要决定一些国家和地区最重要的问题。由代表大会产生一个常委会,2 加人左右,每两个月开会一次,会期通常是5 天至7 天,作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权力的机关,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贵,受代表大会监督。这种把代议机构分为两个层次的权力组织,在两方国家议会中是没有的,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它有利于避免牵掣干扰,克服两院制的弱点,提高工作效率。为了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需要研究解决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问题。目前,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绝大多数成员都是兼职,虽可不脱离实际工作,却不利于充分地行使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
关于两院制和一院制的优劣长短,西方政界、学界和社会各界长期争论不休。主张两院制的理由大致有二:相互牵制和平衡,防止草率立法;确保对政府立法案的修正和完善。实行一院制的理由是:容易集中意见,决策迅速,工作效率高,避免许多人争执不下,互不相让,各持己见川。事实上.一个国家的代议制采取何种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特点、阶级和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以及国家现实情况所决定的。列宁在领导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根据俄国当时的民族特点和现实情况,建立了两院制的苏维埃。前南斯拉夫也采用过两院制甚至多院制。而西方国家议会制的形式则更多。
三年级英语期末试卷三、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地位的差异
二、在组织结构上的差异
议会作为立法机构有多种组成形式。受英国传统影响的国家和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如北美、澳大利亚、德国、比利时等实行两院制;单一制国家则是两院制和一院制并用。而南非是三院制川。一般而言,议会由议长、议会委员会和议会党团等构成,名称不尽相同。最早实行两院制的是英国。英国议会由英王、上议院、下议院组成,国家最高权力就是由这三位一体的“君临议会”来实现的。在形式上,英王是议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议会通过的任何议案都必须呈送英王批准后方能成为法律。虽然在理论上英王有否决权,但自女王安娜( 1714 年去世)以来,英王从未拒绝批准议会通过的法案。下议院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现有议员650 多名。上议院由宗教贵族、世袭贵族,终身贵族、王室资族和上诉贵族(高级法官、总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等〕 组成,现有议员1100 人左右。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叫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国叫参议院和国民议会;德国叫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瑞士叫联邦院和国民院;荷兰叫第一院和第二院,等等。从目前情况来看,内阁制国家下议院的地位和权力高于上议院,在总统制国家是同等的。这种由上、下两院共同行使议会权力的议会制,有利于互相制衡,保障立法、决策合
乎其国家利益。
在当代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其内部结构分两个层次,代表大会下设常委会。代表大会由近3 (以)人组成,
国家权力结构是指构成一个国家政治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制约关系,也就是国家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三部分的构成形式以及它们相互间的联系和制约关系。
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确立的“三权分立”理念大都被写人西方国家的宪法中,统一的国家政权被三分。现代意义上的议会制度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在政治学说史上,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对“光荣革命”进行了创造性的总结,将其上升为一种分权学说。后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鸿发展了洛克的理论,明确指出“每一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孟德斯鸿与洛克一样.反对把三种权力掌握在同一机关或个别人手里。他说“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国家,在美国,总统和国会议员都分别由选民选举产生,直接对选民负责,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
权,联邦法院行使司法权,这三种权力机关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不存在最商权力机关。英国的情况与美国有些不同。按戴雪的话说英国是巴力门主权:“巴力门一名当在法家口中流出,〔 虽则寻常会话不是如此用法),实解作君主(tha 儿ng )、贵族院被称为:‘议会中之君主’( the 裕ng in theR 己~nt )。除将男人变成女人又将女人变成男人外,巴力门无一事不能为”。]因此,实际上英国实行的是一种典型的混和权力体制,三权分立不如美国明显,它坚持‘,议会主权原则”,形式上“君临的议会”凌驾于政府和法院系统之上,实际上内阁及其首脑操纵立法,控制政府,制约司法。但是,政府的命运取决于它能否掌握和保持在议会的多数议席。也就是说,只有得到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府,才能比较自如地行使权力。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照“议行合一”原则设计的。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提出“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它表现为由公社委员会作出决议,同时由各委员会直接管理的行政部门加以贯彻执行,即巴黎公社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同一机构。而当代中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较之巴黎公社已有所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普选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组织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这样一种根本政治制度。按照我国
水费怎么交宪法规定,“第一,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国家机关以民主集中制作为其组织和活动的原则。”以上宪法条款表明:一,它表现为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由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之监督。二,它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不是同一机关,但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三,它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不与行政、司法机关分权.但在职能上存在分工,权力机关行使立法和监督的职能,行政机关担负行政管理职能,审判、检察机关分别担负审判和法律监督的职能。就理想状态而言.这种“无分权、有分工”的议行合一体制,是一种更能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比较优越的权力结构。由于中国同时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个机构,因此,有人认为中国实行的并非“议行合一”的体制。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因为“议行合一”体制的本质不在于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司法机关在机构上是否同一,而在于它们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同一的而非多元的。在西方分权体制中,比如在美国,司法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十分显著,不仅是国家权力中心之一,而且通常是宪政体制的“监护人”,拥有与立法和行政机关相抗衡的权力。而在中国议行合一体制中,
司法部门是由人民代表人会产生并且还要对之负贵,同时,司法部门与国务院相比,其地位和作用要小得多。
李孝利前男友四、在职权上的差异
议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一般都拥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间题决策权,但是在权力地位、具体内容和实现形式上,两者有很大的差异。
第一,二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力结构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组织其它国家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的纵向体系中,它处于最高一级;在中央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中,它处于首要的和全权的地位。具体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都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这些机构要对全国人民代表人会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这些机构的领导人。而这些机构及其领导人则只能无条件地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没有任何抗衡的权力。而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行使,并且相互制约,保持权力的平衡,不存在“议行合一”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当然,议会也无权罢免总统。
第二,权力范围的区别。按照宪法和法律,中国人民代表人会主要有五大职权,即立法权
、组织权、监督权、任免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此外,宪法还赋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权力。这是一项无限的权力,西方议会是没有的。但西方议会有一项古老的传统权力,即财政权。政府每年的总收人和总开支都要经议会审议通过,政府收人和开支的细目也需经议会同意,政府的每项开支只能限于议会审议的范围之内。同时,政府对上一个财政年度内收人和支出的数额要作出总结,并向议会报告。这项权力形象地被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称为“钱袋权”。这是国会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最重要的手段。如1 卯4 年,美国国会与政府在财政预算问题上发生分歧,拖到新的财政年度开始时仍不通过财政预算,结果政府机构无钱使用,被迫三度关门。而人民代表大会的这项权力是薄弱的,在中国。政府既是自己财政的预算者,同时也是决算者。对政府的财政权投有一个实质的监督和控制,许多地方财政无序,建设项目重复,政府在财政方面的行为有随意性,这些与人大没有财政权不无关系。因此,中国在此问题上应加以改进。
第三,权力规范和权力保障方面的差别。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拥有比西方议会更广泛的职权,但我们看到的却是人民代表大会只是法律上的级商权力机关,实质的权力与宪法赋予的权力有差距。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制度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如宪法监怪,目前中国除了宪法规定以外,严格地说,现实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宪法
监督机构和宪法监督制度。因此,现实中违宪的事情常有发生,却没有专门机构从事这项监督工作。而相比之下,西方议会行使其职权(如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的机制比较健全、完善。比如,为了行使宪法监督权,西方国家在机构设置上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在法律制度上制定监督法,在监督形式上采用弹劫、倒阁等威傲性手段。我们应该根据本国国情,尽快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可供选择的方案是:一是要尽快制定监督法,二是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
一个国家的政党和政党制度与一国的代议制关系重大,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还是议会制,政党对其都有重要作用。所有的执政党都要通过自身的决策活动来影响国家的一切政治活动。这一点中外政党概无例外。但执政党对代议机关的作用是有差别的。应该说西方国家的执政党对代议机关的影响远不及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影响。第一,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政治领导下活动,而西方国家政党在议会中活动。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这是一条基本原则。为了实现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一套组织制度,一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中建立党委,二是在常委会中建立党组。在实践上,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实施领导采取如下途径:( l )根据对形势和任务的分析,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方针政策;( 2 )就国家重大问题,直接向人
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案,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 3 )对国家机构的领导人选提出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任免权:( 4 )对人民代表大会实施具体工作领导,包括立法工作领导、选举工作领导、会议领导等:( 5 )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中的党员和干部,通过自身的努力保证党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国家意志,并付诸实施。在宪政民主国家中,除了议会之外,一切国家机构、国家武装力量都必须“非政党化”,即不允许政党在其中开展活动。任何人在议会以外的任何国家机关从事党派活动,都是违法行为,要根据情节受到处罚。但在议会中,政党活动非常活跃,各政党不仅结成议会党团以统一本党在议会中的行动,有效地推销本党的政策,根据本党的利益所在促成或阻碍某些法律的通过,而且还通过议会党团来操办议会的各种活动,控制议会中的各种委员会”’。
第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领导地位是法律规定的。西方政党是通过竞选在议会中取得领导地位。在中
关于黄河的诗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是先有中国共产党,党领导人民取得政权,然后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服从党的领导。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西方,特别是早期建立议会的国家,如英国、美国、是先有议会,后有政党。这些国家的政党是在议会派别斗争中孕育诞生的,从议会内走向议会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党的活
动,并与议会选举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其政党制度。也就是说,在西方国家是议会孕育、培养了政党,议会是政党的栖息之地,又是政党的活动舞台。政党的目的主要是在议会中进行党的活动,通过竞选取得议会的多数议席,由此掌握、控制政权。同为间接民主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的议会制度,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反映了古往今来世人对民主的追求,也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但由于历史、文化和社会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差异,两种民主制也显现出巨大的差异。我们的民主制是在向西方民主学习和与本国国情融合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其中的差距仍然存在,仍有许多优点和长处值得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