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宪性审查是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有力举措。文章详细阐释了合宪性审查制度与备
案审查制度联系与区别:合宪性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的来源、标准、直接目的、模式具有同一性,但其宗旨、范围、主体层
级、启动程序又有所区别。明晰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制度的异同,对有效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中国;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18)12-0043-02
(1.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2.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一、合宪性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的密切联系(一)合宪性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来源具有同一性。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制度都来源于党的主张。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由此可见,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制度来源都是党的主张,都是党中央的部署。
(二)合宪性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标准具有同一性。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机关不同,效力也不同,其中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由此可见,合宪性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的最终标准都应该是宪法。在立法工作中,因为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解释均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规范性文件都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制定的。如果下位法与其上位法内
容而相抵触的进行合法性审查比较容易,但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却有一定难度,可无论是对基本法律或基本法以外法律的审查,其审查的最终标准或依据都是宪法。
(三)合宪性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的直接目的具有共同性。目前法律规定备案审查制度除包括备案外,还包括审查和纠正。备案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在法定的时间内将规范性文件报送法定机关进行备案;审查是接受备案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或者适当性进行审查;纠正是法定的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对备案
许丽英1
张建文2
∗∗∗第38卷第12期
绥化学院学报2018年12月
Vol.38
No.12
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Dec .2018
收稿日期:2018-09-10
作者简介:许丽英,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教授,研究方向:法治理论;张建文,男,黑龙江五常人,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宪法监督。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规治党思想研究”阶段性成果(17BKS079);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调研课题“党内监督法治化问题探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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