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
人大的四项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不容易区分,在考试中,考生往往因此失分。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被文字表述中的“决定”“否决”等字眼所迷惑,想当然地认为是决定权,二是对四项职权停留在识记层次,未能真正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我们从定义上界定人大的四项职权:
(一)立法权。狭义的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广义上的立法权则指关于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权力。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不都是立法机关,不能把地方各级人大作为立法机关,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最高立法权。
(二)决定权。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全国人大行使最高决定权。
(三)任免权。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全国人大行最高任免权。
(四)监督权。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全国人大行使最高监督权。
其次、四项权力的区分关键是看内容,而不能看文字中有没有“决定”二字。
同样是“决定”,关于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立法权;关于国家干部人事变动的决定则是任免权;关于其他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工作报告的审查与批准的决定则是监督权;关于其他国家机关下年度工作计划或重大事项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的决定则属于决定权。
再次、主要区分决定权和监督权。因为立法权是关于“法律”的职权,任免权是关于“人”的职权,这两项职权一区分比较明显,不会弄错。但决定权和监督权都是关于“事务”的职权,较容易混淆。一般而言,审议通过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是监督权,是否批准下年度计划属于决定权。由此可知,在每年的“两会”中,人大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总的说是属于行使监督权,但对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部分的批准则是属于行使监督权,审议预算
属于决定权。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是“事前”还是“事中”或“事后”,该事务尚未发生或执行而进行表决的属于决定权,该事务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对其进行讨论审查的属于监督权。
下面以高考真题及各地高考模拟为例进行分析:
例1.综合分析了国内外各种情况,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将2003年经济增长预期目标定为7%左右。这说明全国人大在行使( )
A.最高立法权 B.最高任免权 C.最高决定权 D.最高监督权
[答案] C
[解析]题中的干扰点在于“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可能有考生会误选 D,原因在于没有仔细看清楚题目表述的是“通过的”而非“通过了”。“通过的”表明题目的侧重点在于后面的“将2003年经济增长预期目标定为7%左右”,而再抓住“预期”这个信息点,就不难准确选 C。
例2. 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选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这说明全国人大拥有( )
A.最高立法权 B.最高任免权 C.最高决定权 D.最高监督权
[答案] B
[解析]题中强调:选举为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属于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即“人事变动”问题,显然属于任免权的范畴,由于主体是全国人大,因而为“最高任免权”;故选B。
例3.今年,湖北省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在表决中,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报告未能通过。人大常委会否决政府的工作报告这在荆州市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人大常委会否决政府的工作报告是在行使( )
A. 立法权 B.质询权 C.决定权 D.监督权
[答案] D
[解析]从题中可得知人大常委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的听取和审议并最终未通过显然属于事中监督;故选择D
简而言之,立法权是关于“法律”的职权,任免权是关于“人”的职权,决定权和监督权是关于“事务”的职权(其区别在于是“事前”还是“事中”或“事后”,一般而言,该事务尚未发生或执行而进行表决的属决定权,该事务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对其进行讨论审查的属于监督权)。
区分立法机关和具有立法权的机关
导引:
先对下面几个表述进行判断,检验你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情况。
1、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
2、凡是有立法权的机关都是立法机关。
3、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4、在行政机关中,只有国务院拥有立法权。
正确答案是:1对、2错、3错、4错。
如果你对这几句话没有判断正确,或者不知道正确的说法是什么,那么,你就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了解。
现有观点与结论: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正确的观点应该是:
立法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法法》第七条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机关。
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六十六条 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立法权。
由此可见,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不一定都是立法机关。
这些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享有的权限大小不同,所立法律法规名称不同,法律法规的效力也不同。具体如下:
享有立法权的机关 | 立法类别 | 立法名称 | 效力高低 |
全国人大 | ,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 ××法 | 宪法最高(1级) 基本法律(2级)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基本法律外的其他法律 | ××法 | 3级 |
国务院 | 行政法规 | 条例、规定、办法、暂行条例、暂行规定 | 4级 |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条例、规定、实施办法、规则 | 5级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条例 | 2级(特殊法)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 地方政府规章 | 规定、办法 | 6级 |
较大的市政府 | 地方政府规章 | 规定、办法 | 7级 |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 部门规章 | 规定、办法 | 6级 |
进一步的讨论:
关于立法机关和立法权的讨论似乎到此结束,实则不然。
立法权与立法机关的内在一致性问题
细心的人会发现一个问题:享有立法权的机关范围要大于立法机关,也就是说,有很多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不是立法机关。
为什么享有立法权,而不能称为立法机关?可能有三种解释:1、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其他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依照宪法和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根据授权,属于从属性的不完全的立法活动,所以,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可以称为立法机关。2、各级政府的是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他们的主要职责都不是立法,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立法。所以,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能称为立法机关。3、只有制定“法律”的机关才能叫做立法机关,那些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的国家机关只享有一定的立法权,而不能称为立
法机关。
三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也都存在明显不足。
第一种观点最具有说服力。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那就是没有看到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由于大多数法律都规定的比较宽泛,缺少操作性,所以,绝大多数法律都需要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再加上中国地区差异较大,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享有了较多的权力,可以制定较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最终的结果就是,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国务院和地方分享了更多的立法权限,甚至出现了没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就无法得到贯彻落实的情况。
尤其是国务院,不但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而且在尚无法律规范的领域,国务院可以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此时,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就代替了法律的作用,具有了更高的法律效力。人大被称为“橡皮图章”和政府实际享有的较多的立法权限不无关系。
第二种观点虽然陈述的是实际情况,但是,却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主要”与“次要”是相对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制定和修改法律,还有很多职责,比如监督、人事任
免、重大事项决定等等。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未来立法在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分量会越来越轻。所以,很难说立法就是其主要职责。所以,以此为理由说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是站不住脚的。
第三种观点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立法权中的“法”和立法机关中的“法”的含义问题。二是什么是“法”的问题。先来讨论第一个问题,无论什么是“法”,立法权中的“法”和立法机关中的“法”的含义都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就会出现逻辑上的混乱。如果只有法律才能称为“法”,那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既享有立法权,又是立法机关。其他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就不是“法”,因而享有的也不是立法权,也不是立法机关。如果我们承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是“法”,那么,制定这些法的机关享有的当然是立法权。至于是不是立法机关,则需要再加上“是否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这一条标准,做进一步的区分,分出立法机关和非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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