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制度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规定(包括条文、语句及文字)的涵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制度。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运行机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至今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
宪法解释的作用
(一)阐释法条疑义。由于宪法条文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含义深远而不够具体,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理解不一、难以遵行使用的情况。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词素、词、词组和句子的特定的语言学意义的说明和解释,可以使人们了解宪法条文的准确含义,尤其是宪法条文中特定的名词术语所具有的专门的宪法意义,这有利于宪法的正确实施。
(二)补充宪法缺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不是法律大全,也不是万法全书。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宪法条文在开始规定时就存有遗漏,对现存的某些重要问题不可能作出规定。通过对宪法进行解释,就可以弥补这种缺漏,使宪法条文得到补充和完善。
(三)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宪法,有人称之为法之法法上法。宪法的这种母法地位决定了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一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
使职权的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然而,有宪法,必然会有违宪。要解决违宪问题,就必须将宪法作为法律来适用,这就要求对宪法进行解释。可以说,宪法解释是连接宪法与违宪之间的一座重要桥梁. 宪法解释的这种桥梁作用对于保障一国宪法的权威是至关重要的。
(四)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矛盾与冲突,不断丰富宪法的内容。当宪法颁行生效后,社会关系和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变化,而任何一部宪法只能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取得成果的记载和总结,这就产生了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不协调的矛盾。总之,宪法解释可以扩大宪法的原有容量,使之能满足变革社会对它的需求,从而在不条文的情况下,使之具有强有力的生命力,进而更有力地推动社会的加速发展。
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
鉴于宪法解释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对这一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目前,世界各国宪法解释的机关,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解释宪法.二是由普通法院的最高法院行使.
在我国,宪法解释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解释制依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能否解释宪法,宪法学界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宪法中虽未明确载明全国人大有解释宪法的职能,但这并不能说明全国人大不能够解释宪法,实际上全国人大同样是可以解释宪法的。这主要是因为:1、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制定和的权力,既然如此,它当然有解释宪法的权力。2、按照宪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凡是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机关都同时拥有宪法解释权。如果宪法监督机关没有宪法解释权,实际上就无法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了宪法。既然全国人大拥有宪法监督权,而且是最高宪法监督权,它当然同时拥有宪法解释权。3、按照宪法规定,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其中当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的不适当解释。如果全国人大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的不适当解释,全国人大必然同时有自己对宪法的解释。4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决定了全国人大的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不仅仅是立法机关。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决定了它不仅具有最高性,还具有全权性。
从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宪法解释工作开展很不得力,这与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
宪法解释内涵的规定不清晰直接有关。现行宪法只在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什么原则、方式和程序来解释宪法则没有明文规定,只能从现行宪法条文规定的相关内容中去推断。故就现行的宪法解释制度而言,实质上是很难开展工作的,急需加强和完善。
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对策
针对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笔者在借鉴近几年来宪法学界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一)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解释。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受会期、职能和立法任务的限制,无法充分履行宪法解释的职责,一些违宪的法律、法规该撤销的没有撤销,对具体的违宪行为的处理能力也很薄弱。为了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赋予的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职权。
(二)规范宪法解释的形式。从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解释宪法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
式: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立法解释的办法解释宪法。2、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决定、决议的形式解释宪法。3、宪法监督委员会可以就宪法需要解释的疑难问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下达通知,或者对于地方基层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以批复的方式加以解决。
(三)确立宪法解释的原则。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实施宪法,宪法解释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对此,学术界持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我国宪法解释的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二是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指通过何种程序和方法来解释宪法,或者说如何科学地解释宪法,使宪法的含义变得清晰明了。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指依据何种精神来理解、补充宪法条文规定的含义。
(四)遵循宪法解释的程序。宪法解释应遵循何种程序,这与宪法解释的类型密切相关。采用立法机关解释制的,其宪法解释的提案无论是立法机关自己提出的,还是经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的,一律依立法程序进行。
(五)明确宪法解释的效力。宪法解释的效力是指宪法条文释义后的内容在时间、空间上及对人的拘束力。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宪法解释的效力,但从法理上对宪法解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的效力进行考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 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宪法解释应被视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并具有最终的确定力。2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应该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但其作出的补充宪法的立宪解释,全国人大应有权否决。3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法律规范因为是经过一般法律程序产生的,故不宜视为有宪法效力,而只应视为有法律效力。
(六)强化宪法解释立法。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没有法,或者法残缺不全,则很难实行法制。针对现行宪法中宪法解释规定的状况,应该加紧制定《宪法解释法》,明确宪法解释的机构、形式、原则、程序和效力,使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成为一个体系严密、内涵清晰的宪法制度,以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