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题型】薛小建老师版——1.多项选择题(内容在书中)2.概念辨析(指出相同处,不同 处,e.g:人民VS.公民)3.法条分析(宪法的某个条款,条款内容是什么,讲的什么方面,指出体现了宪法什么原则,然后提出自己的见解,后面的串讲中 老师举例子时在末尾加上我国如何如何规定,今后我们国家应该如何如何,依法治国云云。)4.案例分析(两个案例;根据设问回答问题;一定要讲清楚道理,而 不能一两句简答,要交代判断的原因和根据,主要考查说理能力)——括号内为老师原话大致意思~供参考。
法条分析:1.先说本法条是关于什么什么的规定。2.对法条含义做说明3.在本法条中应注意什么问题4.简要说明自己的看法。
宪法模拟试题法条分析题答案:
1、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请对该原则的含义进行说明。
(1)该条确认了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根本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3)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2)该项原则包括下列内容:第一,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在各级人大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它们都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运用。第三,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四,中央和地方的国 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邦,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请谈谈你对这一规定的理解。
(1)该条规定表明,我国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为人民服务原则。
(2)为人民服务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从人民众的利益出发,树立众观点,坚持为众路线,做好人民的公仆,努力为人民服务。
(3) 该项原则具体体现为: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
法和决策活动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第二,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贯彻“从众中来,到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众,倾听众意见和要求,尊重人民的国家主人的地位。第三,通过各种 途径,广泛吸引人民众参加国家管理。第四,倾听众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众的监督
(上述文字与书本表述不一致,为简便起见,建议用该段文字)
3、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谈谈你的理解。
(1)该条文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
(2)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进行审判活动,只服从法律。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保证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保障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3) 我国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不是绝对的独立,这种独立具有几个限制。第一,它是
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第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 监督。第三,人民法院的审判要受到上级人民法院和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第四,法院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能摆脱党的监督和领导。当 然,党的领导和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干涉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而是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和监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4)综上,我国法院审判独立受到诸多条件限制,实际上很难做到独立。宪法这种规定与法治和人权保护原则所要求的司法独立存在很大差距,为此需要通过修改完善宪法来解决
4、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请结合该规定,阐明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及特点。
(1)宪法第34条反映了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平等性的特点,它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一个选民在每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体相等
(3) 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包含以下几个含义:第一,选民资格平等,即所有公民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方 面的差异而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受到限制或歧视。第二,每一个选民在每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次投票权,即一人一票;第三,
每 个选民所投选票效力相等,即一票一价,该项内容在2010年的选举法修改中得以体现。《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各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城乡按相 同人口比例原则进行分配;第四,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权不单纯是形式平等,而且还实行实质平等。因为,我国《选举法》规定,对于民主过程中的 弱势体,如少数民族和妇女给予特殊照顾。
(4)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宪法第33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本题也可从选举权的普遍性角度来分析。课堂中会讲到,此处略。)
5、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请阐明这项宪法原则的含义和在我国的具体内容。
(1)该条宪法修正案以明确的条文承认我国宪法坚持法治原则。 (2)所谓法治原则是针对人治而言的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它是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3) 我国宪法在序言和各章都体现了法治原则的一系列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二,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 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三,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 相抵触;第五,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请您对该规定进行分析说明。
(1)本条第1款和第2款反映了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和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具体体制和机制之间的安排。
(2)根据第1款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的含义是: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在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上,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服务。
(3) 我国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主要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同时它也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组织形式,是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体说,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 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7、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谈谈你的理解。
(1)这是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为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2)人民主权意味着: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在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上,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服务。
(3)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为:第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第二,宪法明确了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第三,宪法还确认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以保障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
8、现行宪法序言部分明确规定,“本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该序言规定明确表明,在我国,宪法具有根本法地位,不同于其他普通法律。
(2) 根本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之法律,具有最高性。 (3)作为根本法的
宪法,其不同于普通法律之处表现在:第一,在内容方面,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比普通法律更为全面、广泛和重要;第二,在效力方面,宪法相比 普通法律,具有最高效力,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抵触则无效,宪法也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的最高行为准则;第三,在制定 和修改程序方面,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复杂。
9、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请解释这一宪法规定。
(1)该条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民意代表机关,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最高体现者,也是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它有权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它行使国家立法权;它有权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
(4)在法律地位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在权力机关系统中,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央国家机关系统中,它居于最高地位。
10、现行宪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请谈谈对该宪法条款的理解。
(1)该项条文表明,我国国务院实行的领导体制是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2)总理负责制是指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全部工作,并就国务院的全部工作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3)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总理担负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职责,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行政责任;第二,总理拥有人事提名权(组阁权),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
总 理也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除国务院组成人员职务的请求;第三,总理拥有全面领导权,即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各部部 长或委员会主任就其负责工作向总理负责;第四,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即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会议议题由其决定,总理在集体讨论的基础 上形成国务院的决定;第五,总理拥有签署权,即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命令和行政法规等,均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