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
1、设置的依据: 国家职能。国家机构与国家职能、国家性质的关系是: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利益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国家职能决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国家职能是国家机构设置的主要依据,国家机构是实施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
(附:国家性质、国家职能、国家机构的关系)
国家机构
决定(性质) 决定(设置)
体现、维护 物质载体
决定
国家性质 国家职能
反映
A、按类别: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
2、分类
B、按层级: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3、我国中央国家机关:
(1)、组成:
(2)、性质和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职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特别提示:(详见专题一)
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全国代表大会,有全国人产生。
职权:A、不单独决定国家重大事务,不能超越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与之平行或对立。B、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C、有颁布法律权等。
特别提示:A、从表面上看,只是个人,但事实上它是一个国家机关,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所以个人担任,绝不意味着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可以个人独断专行。B、我国的元首制不同于其他实行个体元首制国家,它实行的是集体元首制,即并不单独决定国家重大事务,而是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职权。C、不参与国家的行政性工作,因此,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负行政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性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职权:负责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有关行政工作部分;经授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
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统一领导直属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
性质: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体系。
职能:依法办事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
性质:最高国家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职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领导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工作。
特别提示:A、在我国,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注意: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B、注意理解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一要明确含义: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审判权和检察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机关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要理解“不受干涉”并不是不受任何制约,而要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制约,但是,人大
对司法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坚持不直接办案,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坚持事后监督和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不是对司法权的干涉,与司法机关独立形式司法权不矛盾。C、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要接受中共的领导,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最高国家军事领导机关,由全国人大组织产生。
职能: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根本任务是保卫领土和主权、安全,防御外敌和国内敌对分子、敌对势力。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树立民主意识) 含义、表现、作用。
2、对人民负责原则(树立公仆意识) 为什么、怎样。
3、依法治国原则(树立法制意识) 是什么、为什么(原因+意义)、要求。
(1)是什么: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地位: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是统一的。
(2)为什么: 原因: 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都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组织和建立起来的,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机关存在的依据,也是其行使权力的依据。意义即实行依法治国的作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3)要求:立法机关----立法程序-----有法可依。(前提)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重要环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 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附:法治与德治的关系:A、
二者相互区别。首先,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其次,二者都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B、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社会主义法治是维护和建立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保障,而以德治国有利于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觉悟,从而推动依法治国的实现,德治和法治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
三、我国国家机构与公民的关系
1、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和谐统一的,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国家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特别提示:公民≠人民。A含义不同: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公民的概念与国籍相一致,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确定是不是我国公民的唯一条件,是看他是否取得
了中国国籍。人民是指国家的主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民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B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人民却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其他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但属于公民。C性质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权利≠权力
(1)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第二、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权利机关组成人员即人民代表的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P54-58
国家不仅以宪法确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而且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表现在:第一、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二、制裁和惩罚侵犯公民政
治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特别提示:A、理解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时,要注意三点:一是,生存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二是,宗教信仰自由不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三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B、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通过选举来实现的,但不能认为任何形式的选举都是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指选举和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村委会选举、班委会选举,不能说是公民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不能把选举权等同于选举;不能认为任何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满18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但没有当选人民代表的资格)、精神病患者要除外。
C、注意申诉、控告、检举的区别。
D、我国拥有监督权的主体主要有:人大及其常委会 权力部门的监督;中共 执政党监督;人民政协 民主监督(没有法律约束力);行政部门 行政监督;人民检察院 专门的法律监督;公民 公民监督;新闻单位 舆论监督。
(2)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A、重要性:国家的统一,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B、怎样维护?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要做到:捍卫国家主权不被侵犯,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坚决反对一切侵略、占领和割让、出卖国家领土的行为;捍卫国家政权及其统一,与颠覆国家政权和分裂国家政权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坚决反对一切民族歧视、民族分裂行为。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A、重要性:这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B、怎样维护?维护国家安全应做到:严守国家秘密;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为国家安全
机关执行工作任务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发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维护国家荣誉应做到:要增强民族自豪感;要增强民族自信心;要增强民族自尊心。维护国家利益应做到:努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必须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2、怎样处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A、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公民同违法侵权和腐败现象做斗争的法律武器。
B、含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和平等地适用法律。第一、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如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违法犯罪受到制裁平等)
特别提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
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2)不能指绝对的平均主义。如宪法规定,不满18周的公民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不等于说法定年龄的公民与不足法定年龄的公民之间存在不平等,而是由于参加政治生活的公民需要一定的行为能力。(3)反对一切特权。(4)不要把平等理解为享有同样的权力和履行同样的义务。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要消灭这种不平等,不仅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更重要的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物质生活水平。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