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庄园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酒庄园的术语和定义、选址、葡萄园、生产加工、质量控制、观光鉴赏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葡萄酒庄园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23543  葡萄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NY/T 857  葡萄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DB37/T 2207  庄园葡萄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葡萄酒庄园
以可控、稳定的葡萄园种植的葡萄为原料,就地加工灌装成葡萄酒,拥有标志性的主体建筑,具有良好观赏价值的综合园区。葡萄酒庄园也称为葡萄酒酒庄。
4 选址
4.1 葡萄酒庄园应建在适宜于种植酿酒葡萄的区域内,环境应符合NY/T 857的规定。
4.2 葡萄酒加工区应靠近葡萄园,主体建筑和葡萄园应在同一视野。
4.3 葡萄酒庄园周围应无有害气体、沙尘、烟雾、不良气味等污染源。
4.4 葡萄酒庄园建筑周围应有良好的视野,远离居民生活区、养殖场等易产生污染的场所。
4.5 其它要求应符合GB/T 23543的规定。
5 葡萄园
5.1 葡萄酒庄园应有可控、稳定的葡萄园,其面积应与葡萄酒年产量相符。
5.2 葡萄园中所种植的葡萄应为适宜当地生态条件、宜于酿造葡萄酒的优良品种。
5.3 葡萄产量应控制在每公顷不超过12000 kg,酿造白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180 g/L,酿造红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210 g/L。其他种植要求应符合GB/T 23543的规定。
5.4 采收的葡萄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6 生产加工
6.1 葡萄酒庄园年设计生产能力应不少于75千升。
6.2 每批次成品酒中以产自可控、稳定的葡萄园中的葡萄酿成的原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5 %。
6.3 生产加工区域内应配备从葡萄破碎到葡萄酒灌装、储藏完整过程的厂房和设备,工艺流程应科学合理。
6.4 所有设备的选型要合理,生产能力应相互匹配,与加工葡萄园采收的葡萄数量及成品产量相对应。
6.5 应具备温湿度可控的酒窖,酒窖面积应满足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要求。
6.6 生产陈酿型葡萄酒的庄园,酒窖内应配备橡木桶,橡木桶的质量、数量以及容积应满足所生产产品的需要,其中18个月以内桶龄的橡木桶总容量不低于该酒种年产量的25 %。
6.7 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8 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外源性糖。
7 质量控制酿酒葡萄
7.1 应有熟悉酿酒技术的人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关键岗位的人员应经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7.2 庄园应至少有1名酿酒师,其专业技术能力应达到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二级酿酒师(含二级)以上的水平。
7.3 要建立实施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现从原辅料到产品全过程的可追溯性。相关生产及检验记录保存年限至少为该产品出厂后两年。
7.4 符合DB37/T 2207规定的产品,可称之为庄园葡萄酒;否则,不能称之为庄园葡萄酒,应在其产品名称上与庄园葡萄酒加以明显区别。
8 观光鉴赏
8.1 葡萄酒庄园主体建筑风格独特,周围环境优雅,具有良好的观赏性。
8.2 庄园内不同功能区域应布局合理、整洁美观,满足生产与经营的需要。
8.3 除生产场所和办公场所以外,酒庄内还应设有:
a) b)产品陈列区:陈列各种与葡萄酒有关的样品,特别是本酒庄生产的各个年份的各种葡萄酒样品,形成完整的样品档案,以展示酒庄产品完整的历史;
产品鉴赏区:设立品酒室,为观光者提供品酒所需的环境和物品,特别要提供本酒庄生产的葡萄酒,供品尝、鉴赏;
c)产品选购区:为观光者提供购买酒庄酒及其它相关产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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