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舞”?“《韶》、《武》”?
《论语》是儒家的一部重要经典著作,也是一部研究古代汉语的重要文献。因其为语录体著作,缺乏具体语境,使很多章句在读解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就其中的“乐则韶舞”一句,从文字、语义和语法修辞等角度进行辨析,指出该句并无用字假借现象,即“舞”毋须通“武”,宜作“乐则《韶》舞”解,则语义、语法上与孔子的“中庸”“德治”等思想和《论语》语言风格更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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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卫灵公》第11章全文为:“颜渊问为邦。子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对其中的“乐则韶舞”,历来注家各有所断,彼此龃龉,莫衷一是:一是把“乐则韶舞”解作“乐则《韶》、《武》”,如:俞樾《经平议》、刘宝楠《论语正义》、杨伯峻《论语译注》和台湾程石泉《论语读训》等;一是解作“乐则《韶》舞”,如:皇侃《论语义疏》、朱熹《四书集注》、钱穆《论语新解》、金良年《论语译注》等,不一而足。争论之关键在于“舞”与“武”是否有用字假借的关系?即“舞”是否为“武”之通假字?至今尚无定论。对于古书通假,清代黄生著《义府》云:“义存于声,声近
义通。”朱骏声于其《说文通训定声·自叙》中明确指出:“不明古音,不足以识假借。”据此,笔者认为考证文献使用通假的方法,并不能孤立地就字论字,还需要将通假用例的多寡、通假与语义语法等因素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笔者考察多家之说,并结合自己的浅见,认为“乐则韶舞”这一句并无用字假借,应依皇侃等所主张,解作“乐则《韶》舞”。现作剖析如下,以就教于方家。
一、古书中“舞”与“武”罕见有用字假借的关系
所谓“用字假借”,是指古人在撰文时,不用本字而用一个与本字音同或音近的字代替的古书用字现象,也称“古音通假”。它是“本有其字而不用”的临时借用,是社会性约定俗成的用字现象。这种用字现象必须包含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借字”与“本字”必须古音相同或相近;二是古文献中必须有大量的用例作参证。这两个条件不可或缺。造成古书通假的主要原因,汉代学者郑玄认为是:“其始书之也,仓卒无其字,或以音类比方假借为之,趣于近而已。”(唐代陆德明《经典释文·叙录》引)又有传抄翻刻者因音近形似而误者。有论者认为,“地域方言之差别,是造成古人写错别字(后在社会上约定俗成,合法化——叫做通假字)的一个原因”。先秦两汉古籍中通假字习见繁出,声音相同或相近的字多可以拿来借用,
而不必拘泥于形体,所以要读通古书,就需要能读破通假。但是,并非音同或音近的字就有通假现象。于省吾先生曾借用法律术语,主张讨论通假问题时要“律例兼备”,所下的判断才能令人信服。所谓“律”,是指理论上的可能性,即借字和本字的读音要符合古音通转的规律,或者读音相同,或者读音相近;所谓“例”,主要指古文献中要有大量的用例。二者不可或缺,否则会影响到结论的可靠性。
“舞”“武”两字自甲骨文即已存在,为古代之常用字,罕有用字假借。“舞”于《尚书》中5见,《诗经》《周礼》《左传》等上古典籍中也常见;“武”于《尚书》更常见,达50见。《诗经》《周易》《左传》等也常有用例。“舞”与“武”上古读音相同(其声母同为唇音明母,韵母同属鱼部),如此看来,这两个字符合古书用字假借的第一个基本条件。但古书中“舞”“武”通用极罕见,与用字假借的第二基本条件要求甚远。
俞樾《经平议》训“乐则韶舞”有:“舞当读为武。”刘宝楠《论语正义》加以征引并认同说:“俞说是也”。杨伯峻先生《论语译注》注云:“韶是舜时的音乐,,周武王时的音乐。”据清代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三十《通说下》“经文假借”条载:“至于经典古字,声近而通,则有不限于无字之假借者。往往本字见存而古本不用本字而用同声之字,学者
改本字读之,则怡然理顺,依借字解之,则以文害辞。是以汉世经师作注,有读为之例,有当作之条,……”。俞樾之“舞当读为武”和杨伯峻之“”,正是用王引之所说的“本有其字而不用”的通假的解释形式。俞注和杨注均指出了“舞”与“武”两字有用字假借的关系。具体而言,“舞”为“借字”(或称“通假字”),“武”为“本字”。
“舞”作“武”解,俞樾《经平议》提及三个用例:
例一是《周官·乡大夫》之“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五曰兴舞。”《论语·八佾篇》“射不主皮”,马融《注》引作“五曰兴武”。《古字通假会典》鱼部十九(下)之“武字声系”有:“《周礼·地官·乡大夫》:五曰兴舞。《论语·八佾》《集解》马引舞作武,云兴舞同。”《汉语大字典》中“舞”字释文之有:“古乐曲名。《论语·卫灵公》:乐则《韶》《舞》,韶’俞樾平议:舞当读为武,……言乐当取法《韶》《舞》也。”这两部辞书所引载的内容与俞樾所注,其实属递相袭用,重描写而轻分析。关于古书中有“舞”通“武”之说,历来注家也多囿于马融注和《论语·卫灵公》的用例,且是马融一家之言递相袭用而已,未有他书更多的旁证,与于省吾先生之“例备”(大量用例)要求甚远。今人牛泽先生于《论语杞记》指出此处的“舞”作“武”解,“决非定论,既非定论则属马氏引误或据己意以改,不可为例。”牛先生所言甚是。
例二是《左传·庄十年》经文“以蔡侯献舞归”,《谷梁传》作“以蔡侯献武归”。《左传》《谷梁传》此处异文,是否为“舞”与“武”有用字假借关系之例证?《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已指出,《谷梁传》抄自《公羊传》,《公羊传》抄自《左传》。《左传》《公羊传》经文均作“献舞”,《春秋》“三传”唯《谷梁传》独异。或为辗转之间的音误错简,乃个别现象,并非社会性约定俗成。俞氏所举《左传·庄十年》之“舞”字,解作“武”者,《古字通假会典》等辞书虽也有载录,但属递相袭用,并无旁证,律备而例乏,故不足为证。
例三是《诗序》:“维清,奏象舞也。”东汉蔡邕《独断》曰:“维清,奏《象》《武》之歌也。”所引《诗序》内容与《独断》之异文,他书罕见称引,也可以依第二例之剖析存疑之,甚至否定之。
“舞”与“武”虽为上古同之常用字且读音相同,但先秦两汉文献中,“舞”通“武”之用例却罕见,如果强解“乐则韶舞”有用字通假现象,在“律例兼备”上,显然失之于用例不足。至于“武”作“舞”解,牛泽《论语札记》举两例:
(1)溺者,非不笑也;罪人,非不歌也;狂者,非不武也。(《吕氏春秋·大乐》)
(2)《礼记·乐记》夫武之备戒之已久。(《礼记·乐记》)
其实,牛泽先生所引之例解说有误,例(1)中的“武”仍作“武”解,它是上古的一种道德观念。东汉高诱对该句注为:“狂悖之人,虽武不足畏。”《左传·僖公三十年》也有“失其所与,不知;以乱易整,不武。”显然,例(1)之“武”不能作“舞”解。例(2)之“武”,意为“《武》之舞”,郑玄注:“武,谓周舞也。”也非用字假借。例(1)亦见引于《古字通假会典》鱼部十九(下)之“武字声系”中,载云:“《吕氏春秋·大乐》狂者非不武也。《君书治要》引武作舞”。该辞书又载:“《战国策·燕策》:秦武阳。《史记·刺客列传》作秦舞阳。”如果此例可作通假解,但本字与借字并无借用通转之必然,即如果“武”通“舞”,未必“舞”就可通“武”。在通假上,本字与借字辗转通假的现象也极罕见。
可见,“舞”与“武”通用之例不但极罕见,而且所见之例也尚未定论,强解“舞”与“武”通用,实欠理据。对于古书中的用字,有通假而能读破之,则“怡然理顺”;无假借而强解之,则会“以文害辞”。
《论语》中“舞”有4见,用于专名“舞雩”的有2见:一是“……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先进》)一是”樊迟从于舞雩之下,”(《颜渊》)另外两例:一是“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八佾》)一是本文所论之“乐则韶舞”。专名“舞雩”之“舞”无须
假借,“八佾舞于庭”之“舞”为动词亦无疑。《论语》同一书中,《八佾》篇已有“《韶》《武》”并提之语,何故《卫灵公》篇再并提时却作“韶舞”?故“韶舞”为“《韶》《武》”的可能性甚微。
《论语》中“武”有14见,皆用作专名(其中用于人名称谓的,指称“周武王”有4见,用于“孟武伯”“叔孙武叔”“臧武仲”各2见,用于“宁武子”1见,这11例中的“武”均为谥号。用于人名单字仅见于《微子》篇之“大师挚适齐,……鼓方叔入于河,播薣武入于汉,”亦1见。用于地名“武城”的2见),这14例“武”,均未见与“舞”通用之例。
文字是记录语言学的工具,它与语言一样有极其广泛的社会性。古音通假是古书的一种用字现象,通假字的使用需要得到社会的公认。《论语》非写定于一时,大约经过几代人之手才最后编成,早已是历代之共识。宋陈骙认为“若《论语》虽亦出于弟子所记,疑若已经圣人之手。”(《文则》)杨伯峻先生认为:“《论语》的著笔者当开始于春秋末期,而编辑成书则在战国初期,大概是接近于历史事实的。”(《论语译注·导言》)既然通假这种用字假借乃古代社会性约定俗成的用字现象,“舞”“武”两字在古书中的使用也并不少见,乃常用之字,而且“经过几代人之手才最后编成”或“已经圣人之手”的《论语》同一部书中,弄出“
乐则韶舞”之“舞”与“武”一个用字通假孤例或错简之例应不大可能,故此可以断《论语》中无“舞”与“武”通用之例。
王力先生评价清代王念孙父子在考证文献通假现象的成就时曾说:“王氏父子之所以值得赞扬,不但是他们大胆提出了以古音求古意,不即形体的原则,更重要的是他们用大量的材料或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如果只凭声音相同或相近,就贸然下判断,或毫无根据,或一些不相干的证据,都是不能说明问题的。”王力先生这段话的要旨和于省吾先生的“律例兼备”的主张,都说明了认定古书通假的两个基本条件是不可或缺的。对于“乐则韶舞”这一句而言,强解“舞”通“武”实在缺乏“大量的材料或强有力的证据”这一“例备”基本条件。因此,该句无用字通假现象,宜解作“乐则《韶》舞”。
二、从语义上看,“乐则《韶》舞”与孔子之“德治”“中和”等思想更相宜
“德治”思想是《论语》中孔子思想的重要内容。所谓“德治”,即“为政以德”(《论语·为政》),指的是主要靠统治者高尚品德的影响力、良好的社会教化以及爱民利众等政策而推行的政治。《论语》中直接提到“德治”思想近40处。从语义上讲,《卫灵公》第11章孔子意指治理国家应该吸取前人的长处,杜绝导致邪恶的苗头。《八佾》篇:“子谓《韶》:
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古乐甚多,举此二者作比,与其说以《武》乐彰显《韶》乐,毋宁说以《韶》乐抑《武》乐。因为《韶》为舜乐,舜是以圣德受禅,故尽善;周武王则以征伐得天下,故未尽善。郑玄《注》云:“《韶》,舜乐也。美舜自以德禅于尧,又尽善,谓太平也。《武》,周武王乐也。美武王以此定功天下,未尽善,谓未致太平也。”《述而》篇亦载:“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
金良年先生解此章有:“孔子所赞赏的不完全是乐曲的美妙,而在于作乐者的德行。相传《韶》是舜帝的雅乐,因此,孔子实际是在赞誉上古文治的尽善尽美。”皇侃《义疏》云:“《韶》舞,舜乐也。周用六代乐:一曰《云门》,黄帝乐也;二曰《咸池》,尧乐也;三曰《大韶》,舜乐也;四曰《大夏》,夏禹乐也;五曰《大濩》,殷汤乐也;六曰《大武》,周乐也。若余诸侯,则唯用时王之乐。鲁既得用天子之事,故赐四代礼乐,自虞而下,故云乐《韶》舞也。”朱熹《四书集注》亦作“《韶》舞”,并注云:“取其尽善尽美。”钱穆《论语新解》释“乐则韶舞”云:“孔子论乐独称韶舞。古称韶为舜乐,武则周代之乐,而夏殷不与焉。孔子又言,韶尽美又尽善,故主用韶舞。此言乐,舞者乐之成。或说:则字犹取法义,谓乐当取法于韶。然以则为虚辞,文理更圆。”钱穆之注不但与皇侃、
朱熹同,而且也作了具体剖析,并提出“孔子论乐独称韶舞”和“故主用韶舞”,理据上与皇注、朱注同源,也是“以经解经”,明白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