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并企养[2014]12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加社会保险单位
为了做好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就2014年参保单位缴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登记的所有参保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都要进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凡与参保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用工,都要纳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范围。包括单位在岗、内部退养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人员、农民工等都要作为参保人员一并申报缴费。在异地参保的人员,在申报时须提供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证明。
二、缴费基数申报
各缴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如实申报2014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
1、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原则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即: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当单位工资总额小于全部职工个人申报缴费基数之和时,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做为单位缴费基数,并按月随人员增减相应调整。
参保单位申报单位缴费基数时,要如实填报《太原市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以集团或主管公司为单位向统计局报表的,由负责报表的单位提供《2013年度工资总额过录情况表》(见附件2),并负责组织下属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工资申报手续。
2、参保单位需携带以下资料:
(1)《2014年太原市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见附件1);
(2)《2013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原件及复印件);
(3)201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能反映企业2013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附表或帐册(原件及复印件);
(4)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5)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另报《人员费用支出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核定的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7)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签章确认的《个人缴费工资总额核对表》;
(8)在异地参保人员,需提供异地参保证明;
(9)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3、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流程
单位申报——征缴科初审(各征缴科首席代表和科长)——审计科复审(7—9号窗口)——启用新基数。
4、单位缴费基数核定顺序
参加五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核定顺序为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按规定未参加五险的单位,按上述顺序核定已参保险种的单位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核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后,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四项保险由征缴科进行同步提取基数,从而达到“同城、同库、同基数”;也可根据参保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
参保单位在六城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核定的2014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由征缴科直接提取基数,审计科不再复核。
参保单位在山西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核定了2014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需提供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核定的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征缴科、审计科按上述流程和顺序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5、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材料存档
(1)留存的资料:《2014年太原市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及参保单位携带相关材料。
(2)审计科负责整理存档。
6、单位缴费基数核定中的特殊情况参保单位以书面形式按原办法向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各经办机构按原办法核实、研究后予以核定。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1、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原则
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新参加工作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以本人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缴费工资每年核定一次。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该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
2、携带材料
参保单位携带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呈报电子文档,机关事业单位还需携带2014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审批花名表、2014年调资以后的工资表及单位职工取暖补贴情况表。
缴费单位在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必须如实填写本单位职工2014年度《太原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呈报表》(见附件3),将申报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签字确认表由申报单位存档),以电子文档EXCEL格式(电子文档内容:职工编号、上年月均工资、姓名)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经启用后不能更改。凡按上述程序申报、办理完毕后造成少报、漏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由申报单位承担责任。
3、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办理流程
(1)在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
单位报表(盘)---征缴科、信息科拷入养老系统---单位到信息科打印个人缴费工资总额核对表进行核对---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签章---征缴科收回单位签章的个人缴费工资总额核对表---启用新基数。
医疗、失业保险进行同步提取基数(在我市六城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上述流程在城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后,其他险种同步提取)。
(2)不在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
单位报表(盘)到征缴科进行申报——征缴科拷入医疗(或失业)系统后,直接导出单位职工信息由单位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单位要打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核对表由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交征缴科存档——征缴科启用新基数。
4、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申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1月至12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60%和40%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申报办理2014年7月1日以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业务的月缴费基数按2320元核定,缴费比例为9%。
5、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在申报代理人员缴费基数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区别以个人身份参保和劳务派遣业务,根据代理情况分别申报。要严格审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规就业的人员不适用按照《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57号)有关规定。
6、201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照职工个人2014年1月份工资核定。根据《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人社发[2014]1号)文件和《关于调整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目和支付项目的通知》(并人社发〔2011〕122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具体包含项目如下:
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国家和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具体项目:国家和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标准总量、教护龄津贴、特教津贴、保留津贴、住房补贴、女工卫生费、取暖费(取暖费除以12平摊到每个月)。
7、职工工资核对表由征缴科负责整理存档。
8、参保单位核定缴费基数之后,已经办理过2014年度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征缴业务的参保单位,在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当月征缴应收业务的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一个多退少补的补差明细表,参保单位用U盘拷贝回去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缴费。
9、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中的特殊情况参保单位按原办法向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各经办机构按原办法核实后予以核定。
三、核定时间
2014年6月25日至9月30日办理基数核定。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缴费单位要本着对单位和职工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按期、完整、真实地做好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工作。各缴费单位要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申报及代扣代缴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1、《2014年太原市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
  2、《2013年度工资总额过录情况表》
3、《太原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呈报表》
 
附件1: 表1:2014年太原市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xls
附件2: 表2:2013年度工资总额过录情况表.xls
附件3: 表3:工资呈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