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缴纳2011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1-06-21
为做好2011社保年度(201171日至 2012630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缴费基数
根据省、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63元;梅州市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23 元;梅州市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2183元。
(一)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低于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2360%的(即1334 元),按1334 元申报;职工的月工资、薪金收入高于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 300%的(即10089元),按10089元申报。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缴费基数按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183 元申报。
(三)缴费费率:
养老保险:25%,其中单位17%、个人8%
失业保险:1%,其中单位0.6%、个人0.4%(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8.3%,其中单位6.3%、个人2%
补充医疗保险:市直每人每月10元,其中单位6元、个人4元,各县(市、区)征收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0.7%,全部由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0.4%,全部由单位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一)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1334元至10089元之间自行选择申报,缴费费率为20%
(二)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23元申报,缴费费率为8.3%
请各缴费单位、缴费人按政策规定及时做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变动后的申报缴纳工作,有关变化后的社保费申报辅助软件可在六月下旬后在梅州地税网站下载使用。
已办理储费扣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相关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在银行存足款项,方便扣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省属社保按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告相关规定待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出台后,按省的规定作出调整。
12366—2(市地税局)、2263200(市社保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