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美国音乐组合BOYZ II MAN、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到陕西省演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8.03
【文 号】文市函[2011]1382号
【施行日期】2011.08.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文化部关于同意美国音乐组合BOYZ II MAN、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到陕西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1382号)
  陕西省文化厅:
孙燕姿的老公  你厅陕文字〔2011〕78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宝韵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邀请美国音乐组合BOYZ Ⅱ MAN一行14人、新加坡籍歌手孙燕姿,于2011年8月28日到陕西省西安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