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食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的目录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明令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许可依据;
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
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公开准予许可和撤销、注销许可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经营
等场所,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有效分隔,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
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和生产工艺说明;
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或者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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