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29
【字 号】鄂政办发[2011]58号
湖北食品【施行日期】2011.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省卫生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负
责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管;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增强人民众食品消费信心;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研究国外、省外对我省食品安全状况宣传报道的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对外宣传意见和口径,协调各新闻单位的对外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活动。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省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省监察厅
  负责督促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参与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省发改委
  负责制定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相关基本建设的投入。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省经信委
  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食品行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产业布局;提出促进食品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食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食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研究食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中小食品企业及个体私营食品企业的行业和产业发展;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和物质组织工作;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省教育厅
  负责指导各地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省科技厅
  负责将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科研项目列入省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并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省公安厅
  负责督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省财政厅
  负责省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做好省级财政直接划拨的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保障;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省环保厅
  负责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布相关监管信息;组织开展初级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督性监测;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省住建厅
  负责制定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及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居民住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行为进行管理;负责区域内无证照流动食品摊贩制售行为的监管;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省农业厅
  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药物残留监测,负责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管;负责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产地环境监测;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分析和信息发布,向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相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业质量体系认证管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初级食用农产品中质量安全及农业投入品地方标准,组织初级食用农产品中药物残留的限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地方标准的拟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监管;负责农业
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机构考核和监督管理;指导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初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负责对培植豆芽菜等初级农产品行为的监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能;承担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