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告知书(样式)
(承诺许可)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知晓以下内容: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15年第湖北食品17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3.《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24号)
4.《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鄂食药监文(2015)125
二、法定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清单及布局示意图;
(五)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七)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仓库地址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A)申请''告知承诺”许可的应提交《行政审批自查报告》、《行政审批承诺书》。变更的还需提交《企业申请变更声明》,延续的还需提交《企业申请续证声明》、《申请延续许可的企业情况反馈函》;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申请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通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经营使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等情况。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应当从严处理,将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申请人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该申请人申请同一事项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