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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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首一,*,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仲锋,*,199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湖南建云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660号潇湘奥园13、15栋地下商业-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TEKF903。
法定代表人:罗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健,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林文,*,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与被告湖南建云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云餐饮公司)、第三人吴林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首一、鲁仲锋,被告湖南建云餐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健、第三人吴林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5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产品等熟卤制品深加工的企业。原告经商标转让程序,合法受让了注册在第29类的第6
313764号“周黑鸭”文字组合商标及第6716524号图形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死家禽;板鸭;鱼制食品;蜜饯;汤;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截止)”。同时,原告合法受让的第7936086号图形商标于2011年5月27日曾被国家工商总部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告成立于2021年6月9日,经营范围为:正餐服务;餐饮配送、外卖送餐的服务;热食类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门店招牌、食品柜等多处使用与原告上述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售卖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湖南建云餐饮有限公司答辩称:1.奥林匹克花园114号门面,入口处的卤菜摊位的实际经营者与销售者并非系被告,而系第三人吴林文与其丈夫陈文齐。2.被告于2021年6月7日开始整体承租奥林匹克花园114号门面,主营浏阳蒸菜,并作为门面整体承租人向第三人吴林文及其丈夫陈文齐按照4800元每月的租金标准收取他摊位租金,不具有审核其经营资质,相关食品销售许可授权信息的义务。从实际情况出发而言,被告作为后入场的经营者,
也不具备审核其资质的可能性。3.被告在获知其门面入口处摊位可能存在侵权行为时,已经在第一时间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督促其将入口处周黑鸭的招牌进行更换,已经进到作为门面整体承租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人吴林文陈述称,我是2021年5月份转别人的摊位,就摆在外面,我是出了租金的。原告打电话说侵权,被告告诉我,我就拆了,拆后有拍摄照片。我的店铺没有挂营业执照,是个地摊经营,每月房租交给罗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6716524号“
湖北食品”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包括死家禽;板鸭;鱼制食品;蜜饯;汤;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截止)。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2013年10月24日,上述商标经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受让人名称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商标经延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
第6313764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包括死家禽;板鸭;鱼制食品;蜜饯;汤;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截止)。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2013年10月24日,上述商标经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受让人名称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商标经延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6日。
第7936086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包括肉;腌肉;死家禽;板鸭;鱼制食品;海参(非活);蛋;食用油脂;豆腐制品(截止)。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2013年7月25日,上述商标经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受让人名称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的“周黑鸭ZHOUHEIYA及图
”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1年11月19日,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弼成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21年11月3日14时22分,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伍某会同黄弼成来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路××路交汇处一家标有“浏阳蒸菜麓谷店周黑鸭ZHOUHEIYA”等字样的店铺内,该店铺进门右侧外墙贴有“旺龙路29”字样的号码牌,公证人员伍某使用手机位置功能进行定位并对位置信息进行截屏。该店铺内贴有载有“湖南建云餐饮有限公司罗建”等字样的营业执照。黄弼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内购买了部分商品,共计37元,黄弼成使用支付了上述价款。在上述过程中,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伍某分别持本处提供的手机拍摄设备对该店铺周边环境、内外现状、购物现场、付款账单详情进行了拍照,所购商品由黄弼成收执。事后,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伍某将在上述过程中取得并保存手机的截屏图片和照片导出至本处办公电脑,在本处进行了打印。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截屏图片和照片打印件系上述保全过程中所取得的截屏图片和照片的打印件,所反映的情况与保全时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原告提交了公证费发票金额6000元(含其他案件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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