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
1.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2禁止采购以下食品添加剂:合成素或含有食用合成素的吉士粉等,合成甜味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硝酸盐与亚硝酸盐,消泡剂,增稠剂,醋精等。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未经湖北公司审批、备案的食品添加剂。
2.0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2.1食品添加剂报备
2.1.1膳食供应商在首次使用食品添加剂前,须提供完整的资质报告及证明、食品添加剂使用说明书,并列明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用量,报湖北公司审批备案。经湖北公司审批、备案后方可使用。
2.1.2膳食供应商如需使用已被湖北公司认可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食品添加剂时,须提前申请,提供上述相关报告,经湖北公司审批后方可使用。
2.2食品添加剂索证
2.2.1生产商的资质:具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季度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
2.2.2膳食供应商需建立食品添加剂索证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单位、经销商、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
2.3 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
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湖北食品2.4食品添加剂标签规范
2.4.1国产食品添加剂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保质期、产
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2.4.2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必须张贴中文标签,内容同上,同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
2.5称量及存放
2.5.1称量:配备有食品添加剂专用称量工具,称重工具精度不低于克。称量液体体积需使用量筒,精度不低于毫升。严格按照使用量使用。
2.5.2存放: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2.6食品添加剂用量及记录留存
2.6.1膳食供应商需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表,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生产单位、用途、用量(g/kg)、进货日期、进货数量等。
2.6.2记录留存: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0食品添加剂知识培训
3.1膳食供应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食品添加剂的相关知识,制订培训教程,最少每半年对相关岗位员工进行一次培训和考核。
3.2对相关岗位新员工培训后需进行考核,只有考核达标的员工方可允许其上岗操作。
4.0管理体系记录
4.1《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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