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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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沂顺和母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北京宠物用品市场
法定代表人:陈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平,山东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旺时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闫金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顺和母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旺时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平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刚、刘佳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22年3月17日签订的《加盟协议书》《补充协议》《服务承诺确认书》《服务承诺附加协议》及《加盟承诺书之保密协议》于2022年4月7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品牌使用费159800元、品牌管理费6000元及品牌保证金10000元,共计175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加盟协议书》《补充协议》《服务承诺确认书》《服务承诺附加协议》及《加盟承诺书之保密协议》,约定原告加盟被告的经营体系并支付品牌使用费、品牌管理费,被告应为原告提供店面设计、实地测量等服务。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被告支付1万元品牌使用费定金,2022年3月18日向被告支付149800元品牌使用费尾款、6000元品牌管理费及1万元品牌保证金,共计175800元,上述款项均由案外人顺和时代(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时代公司)代原告转账给被告。但被告在协议签订后未履行《服务承诺附加协议》第2条约定,没有指派设计师勘验现场就出具图纸,提供的
图纸无法使用,使原告无法装修开业,故原告要求对涉案合同行使法定解除权,并依据法定解除的后果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项。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违约行为。被告没有安排选址老师去临沂选址门店,因为原告自行进行了选址。被告没有实地测量,因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商场平面图和尺寸,设计师与原告积极沟通设计,为原告提供了设计图,原告也曾认可被告设计图并进行装修。另外,《服务承诺附加协议》约定的就是选址老师上门测量,不是设计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
2022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加盟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是“圣宠”注册商标合法权利所有人,有权使用注册商标开展经营活动。原告有意愿加盟被告经营体系,被告许可原告依约使用“圣宠”商标、商号、服务标志、营业象征、培训体系、营运体系、财会体系、信息网络系统、专有技术系统等无形资产,开展经营业务。被告以直接授权的形式授予原告使用“圣宠”特许标识,未经被告书面同意,原告不得以被告名义对外开设除合同约定
之外的加盟店,未经被告书面同意,原告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授权使用被告之经营标识。原告可在山东省临沂市使用“圣宠”品牌、商号开设一家加盟店,原告应支付加盟费及其他费用。被告在本协议期限内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及支持,对原告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加盟店的装修布置、人员的培训等加盟店筹备及运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及指导。为保证加盟店的统一风格,原告加盟店装修涉及方案必须由被告及被告委托的设计部门提供,以确保被告企业形象的统一规范。协议签署当日,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品牌使用费159800元及保证金1万元。原告每年向被告支付下一年度的品牌管理费6000元。本协议的有效期为3年,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
《加盟协议书》附件《服务承诺确认书》中载明,《加盟协议书》签署后,根据原告筹备计划,被告将派遣选址老师上门协助选址和调研评估,选址成功后,5天内被告设计团队为原告出设计初稿(平面布局图、家居尺寸图、墙体尺寸图、天花布置图、灯位连线图、插座定位图、全景效果图)。
同日,原被告签署《服务承诺附加协议》,被告承诺在双方签约后,被告的选址老师上门实地测量后,根据原告实际店面情况设计,以实际店面情况出平面图、水电图、效果图,
帮助加盟商更大程度上节省装修成本、提升店面效果、使店面设计更合理,如选址老师未上门实地测量,被告将赔偿一万元。
2022年3月15日,案外人顺和时代公司代原告向被告支付品牌使用费定金1万元。2022年3月18日,顺和时代公司代原告向被告支付品牌保证金1万元、品牌使用费尾款149800元及品牌管理费6000元。
后被告为原告提供加盟店铺的装修设计服务。庭审中,原告称其于2022年3月23日发现被告提供的效果图无法装修,无法装修的原因是电梯位置不对、道具模具重复、宠物活体区没有设计、咖啡区体验区没有图纸。被告对此不认可,主张双方一直在沟通解决上述问题,并提交相应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经查,原被告员工在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持续通过沟通加盟店铺平面图设计事宜。2022年3月22日,被告员工询问:“平面图能确认了吗”,原告员工回复:“就这么滴吧,出效果图吧,全部不要高脚椅,控制高度。”后双方就加盟店铺效果图的制作进行沟通。2022年3月23日,原告提出电梯位置不对,被告向原告确认空间尺寸后发送一张电梯效果图,原告对该图未再提出异议。2022年3月24日及29日,原告分别提出设计中的
猫树重复率太高及“任何道具、中岛、展示模型,不允许有任何重样的”,期间被告表示“没办法这已经尽量不重复了,你可以做的时候厂家换掉”。2022年3月28日,原被告沟通活体区设计,被告称:“猫和狗放一起,这样不太好”,原告回复:“小狗一面墙,猫另一侧也不行?”被告表示:“意思是尽量不要让他们看到对方”并向原告发送一张**面图,原告未就该图纸提出异议,被告称该图纸即为活体区图纸。2022年3月29日及3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两份撸猫区效果图,原告分别回复“有一说一,太空了,还有就是那个猫柜不要重复不要重复”“我一直跟你说的那面实体墙,实体墙一定要到处花的……我让你把那两面墙结合成一面墙……这个渲染出来的效果不行啊,这面墙太单调了”,被告称该对话中的撸猫区即为咖啡区体验区。2022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产品区效果图,原告回复“收到”,被告询问“还有哪个要做,下一个”,原告回复“猫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