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玲、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6 
【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57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庞伟涛陈建国王锋 
【审理法官】庞伟涛陈建国王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周公解梦梦见杀鱼【当事人】刘金玲;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民权县有线电视台;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金玲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民权县有线电视台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金玲 
【当事人-公司】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民权县有线电视台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闫庆合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彭大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闫庆合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彭大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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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闫庆合彭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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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暴走大事件怎么没更新【原告】刘金玲;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被告】民权县有线电视台;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豫办〔2005〕1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以及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豫宣通〔2012〕36号《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对河南省有线电视网络整合过程中融投资作出了规定。 
【权责关键词】冻结驳回起诉撤销质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豫办〔2005〕1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以及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豫宣通〔2012〕36号《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对河南省有线电视网
络整合过程中融投资作出了规定。民权县有线电视台为尽快完成网络整合任务目标,解决资金难题,经台党组研究,决定通过向单位职工及其亲友筹借资金的方式填补资金缺口,完成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整合。一审法院认定该民间借贷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但没有对基本事实作出认定,亦没有明确涉嫌何种犯罪,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可能涉嫌犯罪的依据不足,且对同类案件,已有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实体判决。上诉人刘金玲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1民初294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27 06:17:44 
刘金玲、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民终5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庆合,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有线电视台,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郭秀丽,该台台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发启,该公司董事长。老爸当家剧情介绍
     上诉人刘金玲、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有线电视台、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1民初2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刘金玲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1民初2946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之间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涉嫌。2015年6月23日,民权县有线电视台因经营需要,向刘金玲提出借款,刘金玲向赵志龙转借现金30万元出借给民权县有线电视台,约定了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到期后,民权县有线电视台仅归还借款利息。双方具有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款并不属于的范围。
     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1民初2946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为响应上级有关号召,2017年间民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本单位内部鼓励职工及亲友筹集资金帮助民权县电视网络发展。借用本单位职工亲友的资金,是单位和出借人协商一致的合意,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以“民间借贷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为由,裁定移送民权县公安局处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