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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理财·市场版》 2020年第1期
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这被业界视为是松绑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信号。
文/本刊记者 吴辉
2019年12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重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也可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
此次监管适度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被业界视为是松绑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信号。
开门红期间两全保险受青睐
作为理财型保险的一种,两全保险在每年的开门红期间都卖得很好。
所谓两全保险,又叫生死合险,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期内生存还是死亡,保险公司都将支付一定的保险金。如果在期限内生存,保险公司则将支付生存保险金;如果死亡,则将支付死亡保险金。根据不同险种的规定,生存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的数额可以不同。
“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受欢迎的一个品种,既可作为储蓄手段,也可为养老提供保障,还可用于为特殊目的积累资金。”资深保险专家表示,“两全保险与其他投资类产品相比,最大的区别是三权分离,即所有权、控制权、受益权分离。该类产品的特点是资金利用率高,比较适合高净值客户、企业家、准备退休的中年人以及需要强制储蓄的年轻人。从运营角度来说,兼具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
需要注意的是,两全保险保障责任较少,只有生存金和身故保险金,发生疾病、意外、残疾等均不理赔,主要功能是理财。
两全保险可以开发3-5年期了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此外,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应对实施额度和比例进行控制。《通知》规定,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两者较大者的1倍以内,且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若超出规定限额,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银保监会报告。若未及时停售,银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总精算师等人员责任。
偿付能力不低于120%
《通知》显示,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如果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这是一项硬性条件,也是险企踏入门槛的“通行证”。
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也是判断保险公司是否会出现重大风险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此次监管对两全险产品设计的规定中,120%是监管的底线,也是保险公司可设计5年以下3年以上两全险的“资格证”。
具体对比来看,根据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法人寿和百年人寿并不符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
吴辉目前不能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第三季度中法人寿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4743.40%,百年人寿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4.17%。
另外,数据显示2019年第三季度,有上海人寿等7家险企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至130%之间。目前,险企每个季度都需要对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统计披露,一旦险企的综合偿付能力达不到120%,就必须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因此,需动态监测这些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
两全保险松绑影响
基于大环境下的转变及监管调整,从“134号文”到如今的“228号文”,保险产品的设计理念,从来离不开监管对大环境的预测。
对于该政策的影响,有业内人士认为,允许所有险企适度销售3-5年期中短存续期两全险,有助于险企减轻现金流压力。
万联证券缴文超认为,《通知》主要适用于流动性压力或久期缺口较大的公司,而非全面放行中短存续期业务。例如,《通知》将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升至120%,虽然取消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但由于目前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最低监管要求就是50%,因此本次调整实际上抬高了销售中
短存续期业务的门槛。“由于中短存续期产品对资本消耗较大,若大量销售,将拉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业务的规模形成一定约束。部分中小公司因流动性压力较大,可能会适度销售该类产品,但由于偿付能力要求和限额管理,再次通过中短存续期业务实现野蛮扩张的概率较小。”缴文超指出。
事实上,隐藏在“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外壳下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盛行于2015年,经过2016年、2017年的发展,三年保费收入合计2.5万亿元。并且这部分产品大多是1—3年期产品。
国泰君安分析师刘欣琦表示,《通知》明确定义3-5年中短存续期产品为两全产品,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等设计为中短存续期产品。长期来看,《通知》将有利于寿险行业长期型业务健康稳健发展,有助于行业实现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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