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 号】赣发改价调字[2009]41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赣发改价调字[2009]415号)
各设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8号)文件精神,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3月31日前,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各地要加强生猪市场监测统计和信息预警,执行预案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调处)、财政厅(农业处、经建处)、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商务厅(消费品流通处)、工商局(市场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物检验检疫处)。
  附件:
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
  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稳定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市场供应、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切实落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菜篮子”工作的相关部门责任和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监测统计的全省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全省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目前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6:1。
猪的价格
  正常情况下仔猪价格与屠宰企业出厂的白条肉价格之比约为0.9:1。仔猪价格是指省农业厅监测的全省平均仔猪价格,白条肉价是指省商务厅监测的全省规模以上定点生猪屠宰企业白条肉平均出厂价格。
  三、调控目标
  政府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仔猪价格、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不低于5.5∶1;辅助目标是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不低于0.7∶1;生猪存栏不低于1600万头;能繁母猪存栏不低于142万头。
  四、预警区域
  当猪粮比价高于9∶1时,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规定,落实适时投放政府冻肉储备,必要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
  当猪粮比价低于9∶1时,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绿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9∶1-6∶1之间;
  (二)蓝区域(价格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6∶1-5.5∶1之间;
  (三)黄区域(价格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5.5∶1-5∶1之间;
  (四)红区域(价格重度下跌),猪粮比价低于5∶1
  (五)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政府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增加储备、调整政府补贴、进出口调节等措施。
  (一)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9∶1-6∶1之间(绿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各地正常猪肉储备规模主要用于满足应急和救灾的需要,我省正常猪肉储备规模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确定下达。
  (二)三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6∶1时,省发展改革委在政府网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市场预警信息,并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6∶1-5.5∶1之间(蓝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增加地方冻肉储备,其中:设区市将地方冻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3天的消费量,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5∶1时,通过财政贴息形式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和猪肉深加工规模。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5.5∶1-5∶1之间(黄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增加地方冻肉储备,其中:设区市将地方冻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的消费量。必要时,可以适当增加地方政府的生猪活体储备。并着手做好实施一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一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向国家争取较大幅度增加在我省的中央冻肉储备规模。
  2.增加政府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超过5%时,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配套资金,按照现行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摊办法,对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公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