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23
∙【字 号】青政办[2011]207号
∙【施行日期】2011.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
(青政办〔2011〕20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精神,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政策措施
(一)不断加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力度。各地要切实把扶持生猪规模养殖发展作为确保稳定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重要手段。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要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国家的项目和资金,不断扩大项目实施范围;强化在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达到标准化设计要求,促进生猪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深入实施省级财政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把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纳入省级财政支农资金长期扶持的
重点项目,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步伐,改善饲养条件,提高科学养殖水平。加快对已建的非标准化生猪规模养殖场的提升改造步伐,加大生产设施提升、养殖污染物处理、防疫设施改造等方面的扶持,进一步扩大产能,增加市场供应。认真实施农区畜用暖棚建设项目,积极引导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和企业兴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努力扩大生猪养殖规模。
(二)全面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各地要严格遵循财政部、农业部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好中央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省财政厅落实配套资金,并会同省农牧厅详细调查掌握生产母猪数量,按照应补尽补的要求,足额、足量将能繁母猪补贴兑付到位,切实保护好养殖积极性。为保护和提高仔猪繁育能力,确保仔猪实现自给,利用省级财政资金,建立稳定的能繁母猪补贴政策,当中央取消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时,省财政按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使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成为我省扶持生猪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省农牧厅要抓紧制定“十二五”生猪良种场建设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目标,细化措施,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种猪场建设投入力度,加强原种场、保种场建设,大力扶持有能力的生猪养殖企业兴建种猪
繁育场,不断提高种猪繁育能力,增加市场供给。进一步建立健全引种补助政策,认真实施农区畜禽良种补贴项目,对各级种猪场引进种猪进行补贴,提高种猪场引种能力,加快品种更新步伐。
(四)加大养殖实用技术推广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发挥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部门的作用,加快养殖实用技术推广,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节本增效。各地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引导养殖场(户)加强种猪和能繁母猪选育、更新工作,推广仔猪早期断奶饲喂技术,推行母猪分阶段饲养技术,降低饲料成本。积极引导养殖场户加快猪结构调整,及时淘汰老龄和低产母猪,更新劣杂公猪,科学调整生产计划,提升仔猪生产能力,保证仔猪、生猪市场均衡供给。各级农牧部门要本着就近就地调运仔猪的原则,做好地区间、县之间的信息沟通工作,协调解决好仔猪供给和调剂调运工作,确保仔猪市场供应。
二、切实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一)加大对动物防疫防控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对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和地方流行性动物疫病免费免疫政策,确保生猪地方流行性疫病疫苗经费。提高村级
动物防疫员报酬,年人均达到1200元。州(地、市)、县级财政要保证乡镇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提高基层防疫水平。大力开展防控技术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广大养殖者防疫意识和防疫能力。
(二)加强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在全力搞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重大疫病防控的同时,加强仔猪流行性腹泻等常见病的防控。特别要做好新补栏仔猪、散养猪的日常补免,加强免疫效果监测,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加强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强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制度,严格实行封闭管理,开展夏秋季消毒灭源,不断提高防疫安全水平。
猪的价格 (三)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各级动物疫病监督和检疫部门要强化检疫监管,特别要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每年对规模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统计,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无害化处理补助。要加大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疫情传入。抓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疫情,有效反应、及时应对,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调运生猪的可追溯管理。
三、强化对生猪生产的信贷和保险支持
(一)加大生猪生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县级财政信用担保平台,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金融办协调配合,认真研究建立规模养殖企业联合体担保贷款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养殖企业间加强合作,共同出资成立信贷联社,为养殖企业发展提供更为灵活的信贷支持。
(二)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金融办要加强与保险部门的沟通衔接,认真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切实降低养殖经营风险,增强生猪生产风险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大国家对能繁母猪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养殖企业(户)的风险意识,激发参保热情。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映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有关各方要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疾病防治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保险承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承保规范作业流程,抓紧开展能繁母猪承保工作,对已承保的能繁母猪出险后,做好现场查勘、损失界定、赔款支付等理赔服务。
四、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一)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储备制度为基础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机制和保障市场供应机制,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省商务厅等部门要加大猪肉储备总量,以增加活体储备为主,适当增加储备冻猪肉数量,支持部分骨干企业建立商业储备,补充市场调控货源。建立健全预警指标,完善储备吞吐调节办法,切实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和猪肉价格过度上涨。各级农牧部门要充分发挥本地冷藏设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多渠道经费,不断加大原有冷藏设施更新改造力度,提高储藏能力,确保市场供应、稳定猪肉价格。
(二)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各级农牧、卫生、商务、工商、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进一步发挥农畜产品绿通道作用。省交通厅要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等三部委《关
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1〕715号)精神,全省收费公路免收整车装载生猪及猪肉运输车辆通行费,有效降低流通成本。省农牧厅、交通厅等单位要联合开展“绿通道”专项检查,确保“绿通道”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五、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统计监测制度
(一)加强监测统计工作。省统计局尽快与国家统计局沟通衔接,进一步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尽快做到按月定产,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生猪生产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各级农牧部门要利用准确、可靠的生猪基础数据采集信息平台系统,在养猪大县和生猪规模养殖场建立固定观测点,对仔猪、生猪及育肥猪饲料的价格、饲养成本跟踪调查,强化生猪生产形势分析,定期进行信息发布和预警,引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并根据形势发展,逐步扩大监测调查点覆盖范围,不断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稳定统计人员,确保经费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强以生猪为主的畜牧业统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员,确保人员相对稳定,保证统计数量的连续、科学和合理性。要加强统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省、州(地、市)、县财政适
度配套的工作经费保障制度,提高统计能力,确保生猪等“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妥善安排低收入体和家庭困难学生生活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走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运机制的通知》精神,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运机制,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或提高保障标准,确保困难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影响而降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要加大对高校和寄宿制中小学贫困生资助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加强对学生食堂管理,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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