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购销政策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85.03.12
施行日期
1985.03.12
文号
主题类别
农产品质量安全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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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购销政策的通知
(1985年3月12日)
  多年来,国家实行生猪派购和统一定价制度,对保障供应、稳定物价起了积极作用。近几年,农村经济蓬勃发展,粮食连续增产,但生猪生产发展不快,与城乡人民对肉食需求的增长很不适应。主要问题是猪粮比价失调,统得过死,影响了农民的养猪积极性。为了发展肉食品生产,搞活流通,促进粮食就地转化,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共中央[1985]1号文件精神,决定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取消生猪派购制度,放开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
  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生猪派购任务。养猪户对自己的产品有完全的自主权,可以同国营、集体或个体等经营者自由成交,也可以自行加工销售,实行多渠道经营。国营食品公司要利用各种经济手段,通过合同定购或市场收购,掌握猪源,保持主渠道地位。同时,提倡国营食品站、集体、个体经营户和农民直接进城卖肉,或实行城乡联营和代购、代销。
  猪价放开,实行指导性价格。国家对国营食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价格水平实行政策指导,提出计划要求。具体购销价格由市、县食品公司根据政策和计划,随行就市,自行掌握。生产者和经营者可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有涨有落,自由成
交。
  不准哄抬价格,欺行霸市,牟取暴利。
  养猪在饲养业中占的比重最大,猪肉是城乡人民的主要副食品。取消派购,放开价格,决不意味着撒手不管。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生猪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指导,运用价值规律,努力促进生猪产量稳步增长,品种逐步改良,质量逐步提高,以适应市场需要。现行的各项支持养猪的政策措施,包括各地自行规定的政策,凡符合上述精神并行之有效的,都应继续实行。在继续鼓励农民家庭副业养猪的同时,大力扶持和发展养猪专业户、专业村。从长远看,养猪专业化是饲养业向商品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解决大中城市、工矿区肉食供应的根本出路。
  二、今年的指导性价格水平
  国家要求,一九八五年,生猪指导性价格可比现行购销牌价上升30%左右。我省生猪收购的指导性价格,在现行三等猪每百斤(毛重)62元的基础上,平均上升18元,幅度为29%。其中,淮北地区上升16元,江淮地区上升18元,江南地区上升20元。省辖价全省平均掌握
在62%左右,省辖市可略高一些。上述价格,是全年平均指导性价格,各地可根据产销淡旺季节和供需情况,安排好季节差价、质量差价和城乡差价。
  生猪取消派购后,奖售粮即行取消。在猪肉销价放开的同时,给城镇吃商品粮的居民适当补贴(具体办法见附件一)。
  猪肉价格放开后,对饮食业的价格要严加控制,必须提价的品种,应在不扩大毛利率的原则下调整。猪皮、炼油提价以后,猪革制品和肥皂的价格不得提高,企业应努力改善经营管理,自行消化,如确有困难,可由财政适当补贴(具体办法见附件二)。
  三、国营食品公司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作用
  国营食品公司要转变经营指导思想,改革经营体制,真正办成自主经营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要充分发挥国营食品公司网点多、资金雄厚、拥有比较先进的经营设施和技术队伍等优势,运用各种经济手段,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作用。在生猪上市旺季,要积极收购,适当储备,扩大销售,尽可能满足农民的卖猪要求,支持生产。猪多时的最低收购价格,三等生猪每百斤不得低于62元。在猪源不足的季节和地区,要搞好调剂,安排好市场供应,平抑市价,防止价格暴涨。
  为支持国营食品公司参与市场调节,省采取以下措施:
  1、今年全省按原统购价拨出十亿斤粮食,加工成饲料,供食品公司用于向专业户、饲养户定购生猪(具体办法见附件三)。
  2、省辖市和地辖市食品公司储备猪肉和从外地调进猪肉所需的储存费用和资金利息等,以及根据当地政府决定,为平抑市价实行高进低出所发生的亏损,仍由当地财政拨补。省食品公司储备适当数量的冻肉所需的费用,按省商业厅、财政厅、工商银行联合通知办理。
  3、县以下食品站和城市零售商店,凡符合第二步利改税小型商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均按小型企业对待,执行新八级超额累进税。
  生猪、猪肉调拨取消指令性计划和统一调拨价格后,应实行产销直接挂钩。协商定价,逐步建立起稳定的产销关系。在新的关系没有建立之前,省食品公司应积极组织好地区间的调剂交流。
  取消生猪派购,放开猪价,是一项重要改革,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
作。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税收部门要加强税收工作,防止偷税、漏税。食品检疫部门要加强检疫,凡上市活猪、猪内和肉制品都必须经过检验,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新闻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宣传工作。
  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给城镇居民猪肉价格补贴的办法
  一、补贴对象:凡城镇吃商品粮的居民都发给补贴。
  二、补贴标准:合肥市每人每月补贴二元;其他省辖市(包括黄山市)每人每月补贴一元五角;地辖市、县每人每月一元。
  少数民族按居住地的标准补贴。
  中央直属企业职工按所在地的补贴标准执行。
  大专院校和中专学校学生(由国家统一招生,户口由学校管理的,)给予适当照顾,大专学生每人每月补贴二元五角,中专学生每人每月二元。
  三、补贴款来源:国家给地方用于补贴的专项拨款,农村返销粮提价收入留地方的部分,
猪肉价格放开后减亏增收的部分以及提价后增加的税收等,均由省财政统一掌握,用于对居民的补贴。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吃商品粮的人口和补贴标准核定补贴总额,由各地、市、县包干使用,半年一定。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
  中央直属企业职工及其家属每人每月由财政补贴一元,列入省财政核定补贴总额拨给地方。其差额部分由企业从留成中解决,不得摊入成本。
  四、补贴办法:原则上按城镇吃商品粮的人口计算补贴,随粮票发放给居民;也可以采取按职工平均赡养人口系数计算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
  给学生的补贴统一发给学生食堂,用于学生伙食开支,不得挪用。
  附:安徽省人民政府肥皂、猪皮革价格和财政补贴办法
  一、肥皂销价和财政补贴
  炼猪油提价后,肥皂的市场零售价格一律不动。食品公司供应肥皂厂的猪油,应随着市场
猪肉销售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现行价格为每吨2700元,肥皂厂计算肥皂生产成本的炼猪油价格为每吨1492元,差额1208元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百货公司给肥皂厂每吨肥皂让利40元,即肥皂出厂价格由现行每吨1065元调为1105元。
  2、对肥皂厂以炼猪油为原料生产的肥皂实行减免税。
  3、剩余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给肥皂厂。
  以上原则只适用于省内调拨。生产厂销往省外的,其差额由工厂自行解决。
  为安排好市场肥皂供应,由省商业厅和轻工业厅联合下达指导性分配计划,工商双方根据计划签订产销合同。
  二、猪皮及制品价格
  食品公司供应皮革厂的开剥猪皮价格应随着市场猪肉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各级财政对于剥猪皮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制革厂因猪皮提价而增加的支出,其中一半允许企业摊
入成本,相应提高猪皮革价格(由省轻工业厅调整),另一半由财政补贴。猪皮革提价后,皮鞋、皮件等猪皮革制品的出厂、销售价格不动,由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自行消化。
  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用平价粮定购生猪的办法
猪的价格  一、使用时间工范围。在本粮食年度内,按分配指标使用。由各地、市在总指标内,根据生猪生产情况和定购计划,分配到县,超销不补,节余可留作下年度使用。销售对象,主要是专业户、养猪户和国营农场等。这批粮食原则上不给原粮,应加工成配合饲料使用,由食品部门与上述单位和个人签订定购生猪合同,坚持专粮专用,不准转手倒卖。
  二、销售价格。加工定购生猪饲料的粮食一律按原统购价作价。饲料加工厂,用这项粮食生产配合饲料,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作价供应。可以凭基层食品部门收猪凭证和所订合同,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也可发给饲料供应卡,分期分批供应。
  三、各地、市、县对分配的供应指标,要有重点地使用,注意经济效益。要落实在生猪的定购上,真正起到促进生猪生产,保证国家掌握猪源的作用。定购生猪的粮食标准,根据淡旺季节,由各地掌握,不搞一刀切。省商业厅下达的生猪上调任务,各地必须保证完成,完不成上调任务的,相应扣减平价饲料粮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