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23年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一、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
1.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用,符合《关于印发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48号)规定的,按80%支付,直至最高支付到800元;超过800元的,由个人支付。
2.女职工实施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及引产的,产前检查费按50%支付,直至最高支付到500元;超过500元的,由个人支付。
二、生育住院费用报销
1.参保女职工在天津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住院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自然分娩: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一级医院2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600元、一级医院2400元。
(3)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三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
(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医院3600元。
2.参保职工在天津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住院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以上定额标准内发生的生育住院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
(2)超过定额标准及范围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算。
三、生育津贴
1.参保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生育津贴(晚育15天),生育津贴按照本人领取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2.参保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对参加天津市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相应标准的50%享受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发。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四、一次性营养补助
1.参保女职工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时伴有不孕不育症或其他手术,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正常分娩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吸引产手术、水中分娩术、钳助产术、臀位牵引术、产头吸引术、毁胎术和子宫外胎内吸引术等增加15天的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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