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保险报销范围
⼀般规定
1、⽣育医疗费
⼥职⼯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育或者终⽌妊娠发⽣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
2、⽣育津贴
⼥职⼯产假期间享受⽣育津贴。⽣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育津贴低于本⼈⼯资标准的,由⽤⼈单位补⾜。
⽣育津贴=当⽉本单位⼈平缴费⼯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计算:
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怀孕不满四个⽉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30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以上(含四个⽉)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愿⽣育独⽣⼦⼥的,增加35天;
晚育的,增加15天;
3、⼀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定⽐例计发。具体⽐例由统筹地区⼈民政府确定。
4、计划⽣育⼿术费⽤
包括职⼯因为计划⽣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的医疗费⽤。
5、男职⼯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看护假津贴=当⽉本单位⼈平缴费⼯资÷30(天)×假期天数
⽣育保险基⾦不予⽀付下列费⽤: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1、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和⽣育保险的药品⽬录、诊疗项⽬、医疗服务设施项⽬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
2、因为发⽣的费⽤;
3、分娩期外⽣育并发症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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