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总局于2016年3月发布的《中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规定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和管理机制。
    一、参保范围
    《条例》规定,男性和女性城镇职工均可以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具备参加地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获得缴费职业年金12个月以上的参保资格,其他参保要求参照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执行办法执行。
    二、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保险:本保险给予报销生育期间医疗费用,包括流产、孕妇住院医疗费、产前检查、生育期间门诊医疗、计划生育手术等。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2.生育津贴:本保险给付夫妻一孩及以上每次生育3、6、9个月分别最高基础生育津贴,按当地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和缴费标准计算。
    三、施行规定
    1.地方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细化本保险的实施政策,提高服务水平和待遇标准。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完备的保险及支付管理机制,及时向参保人支付保险金。
    3.企业要按照要求对本保险参保人的缴费行为进行记账,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和缴费等相关信息。
    四、违反规定
    1.企业或个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本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2.对侵害参保人合法权益,拒不补充缴费或者欠款不交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将被处罚当事人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可以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