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育保险缴费⽐例是多少
河南省规定的⽣育保险的缴费⽐例是,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总额的0.5%缴纳,⽽且不管在河南省还是其他省份,⽣育保险是由⽤⼈单位缴纳的,参加了⽣育保险以后,若符合法定条件,医疗费⽤可以⽤⽣育保险报销,产假期间也能领⽣育津贴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河南省的缴费⽐例是多少?
河南省⽣育保险的缴费⽐例是本单位上年度职⼯⽉平均总额的0.5%。
《河南省职⼯⽣育保险办法》
第六条
⽣育保险费按照以⽀定收、收⽀平衡的原则筹集。⽤⼈单位缴纳⽣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总额(有雇⼯的个体⼯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例不得超过职⼯⽉平均⼯资总额的1
%。具体⽐例由各统筹地区⼈民政府确定。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资的⽤⼈单位,⽣育保险缴费⽐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总额的0.5%确定。
第七条⽤⼈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数、⼯资总额,按⽉⾜额缴纳⽣育保险费。职⼯个⼈不缴纳⽣育保险费。
第⼋条⽣育保险基⾦⽤于下列⽀出:
(⼀)⽣育津贴;
(⼆)⽣育;
(三)计划⽣育⼿术医疗费⽤;
(四)⼀次性⽣育补助⾦;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
⼆、河南省⽣育保险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河南省职⼯⽣育保险办法》
第⼗⼀条符合⼈⼝与计划⽣育有关规定⽣育或者终⽌妊娠,在下列法定期间由领取⼯资改为享受⽣育津贴:
(⼀)妊娠满28 周以上⽣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 天的⽣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 天的⽣育津贴;多胞胎⽣育的,每多⽣育1 个婴⼉增加15
天的⽣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 天的⽣育津贴。
(⼆)妊娠满12 周不满28 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 天的⽣育津贴。
(三)妊娠满8 周不满12 周流产的,享受30 天的⽣育津贴;妊娠不满8 周流产的,享受15
天的⽣育津贴。⽣育津贴⽇标准按照⼥职⼯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除以30
计发,从⽣育保险基⾦中⽀付。⽣育津贴低于⼥职⼯⽣育或者实施计划⽣育⼿术前⼯资⽔平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资的⽤⼈单位的⼥职⼯⽣育、终⽌妊娠,不享受⽣育津贴,产假期间的⼯资由⽤⼈单位照发。
第⼗⼆条⼥职⼯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育所发⽣的医疗检查费、接⽣费、⼿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育医疗费⽤,从⽣育保险基⾦中⽀付。
符合规定的⼥职⼯因⽣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在产假期间由⽣育保险基⾦⽀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的费⽤,按照基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职⼯实施下列计划⽣育⼿术所发⽣的医疗费⽤,从⽣育保险基⾦中⽀付:
(⼀)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术的;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术后⼜实施复通⼿术的;
(四)⼈⼯终⽌妊娠的(⾮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终⽌妊娠的除外)。
第⼗四条⽣育、计划⽣育⼿术医疗费⽤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录、诊疗项⽬和医疗服务设施项⽬规定的,从⽣育保险基⾦中⽀付。
⽣育保险不同于和医疗保险,因为⽣育保险只能以⽤⼈单位的名义缴纳,社会⽣活中,绝⼤多数的⾃由职业者就没办法购买⽣育保险。⽽建⽴后,⼀个⽉之内公司就应该给职⼯办理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