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车辆管理制度
(草稿)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行政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利用现有车辆资源,减少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可调配公用车辆(副总以上的专用车辆由副总本人或专职司机自行管理)。
第2章  组织管理
第3条  行政部负责办理新车购进后交费、领牌、办证、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4条  公用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由行政部保管,并负责所有规定费用的缴纳。车辆资料应分类保管,保证资料齐全。
第5条行政部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及年审。
第6条  行政部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及车险索赔。
第7条  行政部负责组织司机安全教育、日常考勤、月度考评工作。
第8条 公司所有可调配车辆均由主管副总统一调度,主管副总不在位时有行政部长代理管理。
第3章  用车原则
第9条  总经理及常务副总专用车,未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10条  生产用车优先。当生产用车与公务用车相冲突时,生产优先。
第11条  合并使用。各部门同线路用车时,应服从行政副总调派,合并使用。
第12条  客货分开。轿车、面包车不得装载过重货物。
第13条  严禁私人用车。
第4章  车辆使用程序
第14条  用车部门填写用车单,经部门长审核后交行政部。
第15条  行政部上报主管副总,由主管副总根据需要和车辆调度情况做出用车安排。
第16条  主管副总批准后,驾驶员凭派用单出车,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第17条  用车完毕,驾驶员应填写行车日志(里程、费用等),带车人应将签字确认后的派车单交行政部。
第5章  驾驶员须知
第18条  驾驶员应保持服装、仪容整洁,讲卫生、懂礼节,以维护公司形象。
第19条  出车前例行检查。
1.检查证照是否齐全。
2.车况,如车灯、水箱、刹车、轮胎、油等是否正常。
3.核对公里数。
4.  替车时,加油量计入被替车辆油耗。
第20条  严禁无照驾车、酒后驾车、带病驾车。
第21条  驾驶员对所驾车辆负保管的职责,经证明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所保管车辆有损害或丢失等后果,应负相应责任。
第22条  驾驶员应做到文明、礼貌、安全、周到,时间观念要强。
第23条  每天上午出车前必须清洗车辆。
第24条  驾驶员必须随时掌握车况,做到及时申请维修及更换零配件。
第25条  各种车辆应按规定位置停放。
第26条  驾驶员实行夜间轮流值班制度。
第27条  车辆加油应凭加油卡到中石化加油站加油。
第28条  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否则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逐渐达到车辆管理到人,责任一对一。
第29条  如实填写行车日志,每月30日前将行车日志上交行政部,作为车辆油料和出车补助的考核依据。
第6章用车须知
  第30条 各部门因公外地用车,应提前一天书面申请,紧急事件或特殊情况可临时提出申请,以便统筹安排;汝州市外出提倡乘火车、公共汽车公共交通工具,对距离虽远但有公共交通直达的,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例外;每天应有一辆车备工伤事故或紧急情况使用。
第31条  车辆出厂,应将《派车单》一联交大门值班保安,另一联在车辆回厂后由用车人及时注明返回时间送达行政副总处。
第32条  用车人员必须讲究礼貌,按级别先后上下乘坐。
第33条  依车辆的限载为准,乘员、载物均不得超载。
第34条  保持车内清洁。
第35条  车内禁止吸烟。
第36条  物料应放在行李厢或车厢内,不得在座椅上任意摆放物品。
第37条  精密仪表、电器等确需放在座椅上,应事先加垫。
第38条  开车前应向驾驶员讲述路线、停车点及预定停留时间等。任意改变行车路线的和不合理的要求,驾驶员有权拒绝。
第39条  行驶途中不得同驾驶员进行交谈,以免发生意外。
第 40条 行驶途中如发生机件损坏或交通事故,乘车人员应协助处理,并向行政部报告。
第41条 小车用油实行百公里油料考核,节奖超罚,考核指标见附件。
第42条  外单位借用车辆,原则上一律不借,确需要借的,由主管副总批准,上报行政副总处酌情给予安排。
第7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43条  国产新车按使用说明书,在规定的里程内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进口车或无规定维修点的国产新车,由行政部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第44条  车辆维修应在行政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
第45条  车辆维修前应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注明修理范围、更换机件项目及大致预算等,由行政部部长核准后送指定维修点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46条 修理后应先试车,合格后方可签单。维修费由行政部按月结算,经行政副总签字后报销。
第47条 凡更换的零配件,应将原件带回工厂交行政部验证后作报废处理。车辆在长途途中损坏,应尽可能就近修理并上报行政部。
第8章  交通违规
第48条  驾驶员因自身原因违反交通法规,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第49条  因违规被扣驾照或交纳外出的,按事假处理。
第50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先保护现场并急救伤员,及时拨打122报案,立即与行政部联络,通知保险公司,以利于车险索赔。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人身伤害、其他财产损失等,除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外,差额部分根据交警部门处理结果,由驾驶员与公司共同负担,驾驶员负担视责任性质而定。
第9章  赔偿责任
第51条  车辆被盗赔偿。发生车辆被盗的,除向保险公司索赔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依据下列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因驾驶员个人原因,不能提供车辆证件,导致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其经济损
失由驾驶员承担。
车辆年审需要什么资料
2.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赔偿车辆全部实际损失。
3.经批准的私事用车,赔偿车辆实际损失的80%。
第52条  车辆损坏赔偿。各种情况发生车辆损坏,除向保险公司索要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当事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1.班后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2.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3.车辆因公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地或在工厂内停车场地,发生相互碰撞损坏,由当事人或肇事者赔偿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