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金好、张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7
【案件字号】(2021)桂12民终16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覃春燕潘伟兰张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雷金好;张文
【当事人】雷金好张文
【当事人-个人】雷金好张文
【代理律师/律所】周林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林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林
【代理律所】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雷金好
【被告】张文
【权责关键词】代理反诉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上诉人雷金好的一审代理律师于2021年7月30日签收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于同年8月8日向本院邮寄上诉状,本院于当日接收上诉材料后于同月10日将上诉状邮寄至金城江区法院,该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上诉人代理律师送达《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4792元,逾期未预交上诉费,将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期满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于同年9月9日再次向上诉人代理律师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多次致电,告知其若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按撤回上诉申请处理,其表示已与上诉人雷金好沟通,上诉人已无钱交纳。2021年9月22日工作人员两次致电上诉人雷金好,均未接听。经与本院财务室工作人员核对,至今未发现有符合本案应交纳的上诉费用交到本院诉 讼费专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雷金好在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雷金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张雯个人资料2022-09-23 21:06:58
雷金好、张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2民终16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金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金好因与被上诉人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城江区法院)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2021)桂120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诉人雷金好的一审代理律师于2021年7月30日签收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于同年8月8日向本院邮寄上诉状,本院于当日接收上诉材料后于同月10日将上诉状邮寄至金城江区法院,该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上诉人代理律师送达《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4792元,逾期未预交上诉费,将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期满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于同年9月9日再次向上诉人代理律师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多次致电,告知其若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按撤回上诉申请处理,其表示已与上诉人雷金好沟通,上诉人已无钱交纳。2021年9月22日工作人员两次致电上诉人雷金好,均未接听。经与本院财务室工作人员核对,至今未发现有符合本案应交纳的上诉费用交到本院诉
讼费专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雷金好在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雷金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覃春燕
审 判 员 潘伟兰
审 判 员 张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娴
书 记 员 杨 敏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