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1.06.25
【分 类】其他
正文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 
四川王某某贩卖、制造案
  【关键词】
许凯 吴谨言  贩卖、制造 γ-羟丁酸 打财断血
  【要旨】
  对于明知γ-羟丁酸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制造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并予以贩卖的行为,应以贩卖、制造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强化对涉毒资产的审查,依法对犯罪“打财断血”。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6月出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某贸易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以来,王某某多次以公司名义购进γ-丁内酯,与香精混合制成混合液体“香精CD123”。后委托广东某食品公司为“香精CD123”粘贴“果味香精CD123”标签,并将“果味香精CD123”通过物流发往其
指定的广东中山某食品饮料公司,按照王某某提供的配方和技术标准加工制成“咔哇氿”饮料。王某某通过总经销商四川某酒业公司将“咔哇氿”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至案发,共销售“咔哇氿”饮料52355件(24瓶/件,275ml/瓶),销售金额人民币1158万余元。2017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在其家中及公司仓库内查获“咔哇氿”饮料723件零25瓶。经鉴定,“果味香精CD123”及“咔哇氿”饮料均检测出γ-羟丁酸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7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6月15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贩卖、制造罪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6月22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27万元,依法没收被扣押在案的两套房产及违法所得、收益、孳息人民币64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9月18日,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该案系四川省首例制造、贩卖新型的犯罪案件,案情重大
复杂。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与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案情及在案证据,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王某某手机、电脑文档、聊天、通讯记录等证据,以及证明王某某主观犯意、原料来源等方面的证据,夯实证据基础。同时,强化与广东省有关办案机关的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生产、销售“咔哇氿”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贩卖、制造罪。检察机关多次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就相关专业问题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换意见,经多方研讨论证,认定王某某明知“咔哇氿”中的成分γ-羟丁酸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饮用后具有成瘾性、危害性,应当依法以贩卖、制造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犯罪案件“打财断血”。为全链条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检察机关强化证据审查,先后两次就王某某的涉案财物、资金流向、不动产登记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提出补查意见,并将涉案财物清单移送人民法院,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摧毁犯罪的经济基础,充分发挥财产刑的打击效果。
  【典型意义】
  针对新型犯罪隐蔽性、迷惑性强的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锁链,夯实证据基础。发挥检察官联席会的作用,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的联动配合,对新型案件准确定性。本着打击犯罪和彻查追缴涉毒资产并重的办案理念,深入推进犯罪“打财断血”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加强对涉毒资产的查证,加大查处力度,彻底摧毁犯罪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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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江苏彭某甲等人贩卖案
  【关键词】
  贩卖 麦角酰二乙胺 禁毒教育
  【要旨】
  办理新型犯罪案件,要延伸办案效果,多措并举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切实防范新型对青少年体的危害。
  【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5年9月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彭某乙,男,1999年12月出生,在读学生。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8年12月出生,无业。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明知“LSD”(“邮票”)系,为谋取非法利益,购得80多张“邮票”,准备予以贩卖。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彭某甲在长沙市某大厦内,以每片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47片“邮票”贩卖给被告人龚某某,合计人民币5640元,彭某甲将其中2800元转账给被告人彭某乙,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LSD”(“邮票”)检测出麦角酰二乙胺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3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甲、龚某某犯贩卖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28日,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彭某乙追加起诉。同年6月28日,天宁区人民法院以贩卖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彭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彭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依法慎重办理,精细化审查新型案件。办案中,检察机关了解到被告人彭某乙系在校学生,主动开展社会调查,向其在读学校、亲友、老师、同学等详细了解其平时学习、交友状况、在校表现等,为提出量刑建议和帮教工作提供参考。同时,结合彭某乙对于新型的明知程度、贩卖的主观罪过、客观行为和获利情况等情节,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关注新型,联合企业成立禁毒教育基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为切入点,联系辖区制药企业,利用企业药品研发车间设立新型禁毒教育基地,涵盖新型的发展、演变、种类、后果、案例等内容,组织青少年参观学习,提高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该院创设“彩虹时空法治课堂”,结合该案办理情况,采用“以案释法+微梦见老虎是什么预兆
视频”的方式,用网络语言阐释法律术语,用视频短片诠释是非观念,用卡通形象解读真实案例,让青少年在互动体验中掌握预防新型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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