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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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二十)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制订、讨论、审批重大事项的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股价敏感的内
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应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
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备案登记,并核实备案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书面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
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