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颁布日期:2007/01/01
实施日期:2007/01/01
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计算方法,统一容积率计算规则,明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数值和计入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二、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本规则规定执行。
三、标准层层高超出常规指标的建筑
(一)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5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0 (2.8米+2.2)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5.8(3.6米+2.2)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9.4米(3.6米×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0倍计入容积率。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1米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 (3.9米+2.2)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0倍计入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