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条汇总及条纹说明
【条文说明】3.2.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由于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应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故确定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但是,发生火灾后对周围建筑的危害较小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甲、乙类厂房,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明】3.2.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丁类生产中的某些工段,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火花,从加热炉内取出赤热钢件进行锻打,钢件在热处理油池
中进行淬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木构件或钢构件,难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这些厂房虽属丙、丁类生产,也要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对于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和生产过程中有火花、赤热表面或明火,但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仍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3.2.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为价格昂贵、稀缺设备、物品或影响生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其所在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故确定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主要有:
1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
2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如热电厂、燃气供给站、水厂、发电厂、化工厂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修复时间长,也应认为是“特殊贵重”的设备。
3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以及价值较高的其它物品。
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3.2.7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高层仓库具有储存物资集中、价值高、火灾危险性大、灭火和物资抢救困难等特点。甲、乙类物品仓库起火后,燃速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险性高、危害大。因此,对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要求要更高。
高架仓库是货架高度超过7m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其共同特点是货架密集、货架间距小、货物存放高度高、储存物品数量大和疏散扑救困难。为了保障在火灾时
不会导致很快倒塌,并为扑救赢得时间,尽量减少火灾损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条文说明】3.2.9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一旦着火,其燃烧时间较长和(或)燃烧过程中释放的热量巨大,其防火分区除应釆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外,有必要适当提高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条文说明】3.2.1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可用于火灾时的临时避难场所,符合要求的上人平屋面可作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点。为确保安全,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 厂房的耐火等级 | 最多允许层数 |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 |||
单层 | 多层 | 高层 |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
厂房 | 厂房 | 厂房 | ||||
甲 | 一级 二级 | 宜采用单层 | 4000 3000 | 3000 2000 | 一 | 一 |
乙 | 一级 二级 | 不限 6 | 5000 4000 | 4000 3000 | 2000 1500 | 一 |
丙 | 一级 二级 三级 | 不限 不限 2 | 不限 8000 3000 | 6000 4000 2000 | 3000 2000 ― | 500 500 ― |
丁 | ―、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4000 1000 | 不限 2000 ― | 4000 ― ― | 1000 ― ― |
戊 | ―、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5000 1500 | 不限 3000 一 | 6000 ― ― | 1000 ― 一 |
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两革、多霉逭续联畜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一”表示不允许。
【条文说明】3.3.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根据不同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厂房的耐火等级,合理确定厂房的层数和建筑面积,可以有效防止发生火灾及其蔓延扩大,减少损失。在设计厂房时,要综合考虑安全与节约的关系,合理确定其层数和建筑面积。
甲类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难,如层数多则更难扑救,严重者对结构有严重破坏。因此,本条对甲类厂房提出了较严格的规定。
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和布置连续生产钱工艺时,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分隔有时比较困难。对此,除甲类厂房外,规范允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有关要求参见本规范第6章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对于传统的干式造纸厂房,其火灾危险性较大,仍需符合本规范表3.3.1的规定,不能按本条表3.3.1注3的规定调整。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产装置周围,在车间内多为局部或全部镂空,面积较小、操作人员或检修人员较少,且主要为生产服务的工艺设备而设置,这些平台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 仓库的耐火等级 | 最多允许层数 |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 |||||||
单层仓库 | 多层仓库 | 高层仓库 |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
每座 仓库 | 防火 分区 | 每座 仓库 | 防火 分区 | 每座 仓库 | 防火 分区 | |||||
甲 | 3、4项 1、2、5、6项 | 一级 ―、二级 | 1 1 | 180 750 | 60 250 | ― | ― | ― | ― | ― |
乙 | 1、3、4项 | ―、二级 三级 | 3 1 | 2000 500 | 500 250 | 900 | 300 | ― | ― | ― |
2、5、6项 | ―、二级 三级 | 5 1 | 2800 900 | 700 300 | 1500 | 500 | ― | ― | ― | |
丙 | 1项 | ―、二级 三级 | 5 1 | 4000 1200 | 1000 400 | 2800 | 700 | ― | ― | 150 |
2项 | ―、二级 三级 | 不限 3 | 6000 2100 | 1500 700 | 4800 1200 | 1200 400 | 4000 | 1000- | 300 | |
丁 | ―、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3000 1000 700 | 不限 1500 ― | 1500 500 ― | 4800 | 1200 | 500 | |
戊 | ―、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不限 1000 700 | 不限 2100 ― | 2000 700 ― | 6000 | 1500 | 1000 | |
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1000m2。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8“一”表示不允许。
【条文说明】3.3.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仓库物资储存比较集中,可燃物数量多,灭火救援难度大,一旦着火,往往整个仓库或防火分区就被全部烧毁,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此要严格控制其防火分区的大小。本条根据不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了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的相互关系。
本条强调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不能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这是根据仓库内可能的火灾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为提高防火墙分隔的可靠性确定的。特别是甲、乙类物品,着火后蔓延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害大,要求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桐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这样做有利于控制火势蔓延,便于扑救,减少灾害。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釆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
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仓库,火灾时室内气温高,烟气浓度比较高和热分解产物成分复杂、毒性大,而且威胁上部仓库的安全,所以要求相对较严。本条规定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对于单独建设的甲、乙类仓库,甲、乙类物品也不应储存在该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随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仓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火灾危险性及灭火救援难度随之增加。针对该种情况,本次修订明确了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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