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为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重庆市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重庆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等进行建设、改造、装修、拆除、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的新建工程。改建或扩建项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重庆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与重庆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垃圾组分特点相适应。
第六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重庆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八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相应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重庆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须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十条根据重庆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综合考虑运输、经济、服务范围等条件,合理确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综合利用厂的建设规模,应考虑服务区域、建筑垃圾的产量分布、规划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内预计的建筑垃圾产量变化、目前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能力、地形地貌特征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综合利用厂建设规模日处理能力分类:
Ⅰ类日处理量为2000t/d以上;
Ⅱ类日处理量为500~2000t/d;
Ⅲ类日处理量为500t/d以下。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以上规模分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第十二条综合利用厂主体工程构成宜包括:垃圾原料堆放区、分选和再生骨料生产、再生骨料回收利用、成品堆放区和填埋场区等。’
第十三条配套工程主要包括:进场道路、机械维修、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等设施。
第十四条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计量间、机修车间、门卫室、化验室、变配电房、浴室、食堂、值班宿舍等设施。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五条综合利用厂在选址前应收集规划、周边情况、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道路、交通运
输、给排水及供电条件等基础资料。
第十六条综合利用厂选址应符合重庆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综合利用厂应设在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价值低的地区,不会造成当地众生活不便,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八条综合利用厂应统筹考虑服务区域,运距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车辆通行方便。
第十九条结合已建或拟建的垃圾处理设施,合理布局,有利于减少工程建设投资,并利于实现综合处理。
第二十条综合利用厂总图布置应按功能分区设置,做到分区合理,人流、物流顺畅,并尽量减少中间运输环节。
第二十一条综合利用厂选址禁止设在下列地区:生态敏感区;洪水和山洪区;地灾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现状公园绿地和规划公园绿地;珍贵动植物栖息养殖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区;科学考察研究区;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等区域内。
第四章综合利用厂工艺与装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综合利用厂的生产规模、利用方式及建厂条件等的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选择国内已研制成功并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的生产线及国内新开发的先进技术和节能设备。
二、工艺装备与自动化控制水平的确定,应以经济能力和综合效益为依据,并适当考虑国际上的技术发展水平。
三、破碎和分选系统,车间的位置应进行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分析后择优选定。
第二十三条综合利用厂的工艺与装备,应根据综合利用厂的建设规模,所用工艺与装备的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满足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综合利用厂应设置计量设施,并对进厂垃圾量及垃圾来源等进行计量记录。
第二节一般处理工艺流程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一般处理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图1终端产品
第三节主体工程和装备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堆放区根据建筑垃圾特点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垃圾可采取露天或大棚式堆放,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苫盖,减少扬尘。建筑垃圾堆放区占地面积约为工厂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二、建筑垃圾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不小于15cm,堆放区四周应设置排水设施,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第二十七条分选区机械设备包括垃圾给料与输送、人工和(或)机械分选、破碎处理设备。分选工艺宜采用人工分选和机械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其设备的选型及配置应根据规模和工艺要求确定。分选处理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分选工艺应根据后续处理的功能要求和处理对象的特点合理选用组合不同的设备;
二、一般情况下,宜考虑多条生产线并联设计,单线的最大处理能力主要取决于建筑垃圾产量的波动情况,如缺乏相应资料,宜取为设计处理能力的1.2倍;
三、为提高分选效率,破碎、筛分以及磁选设备可采用多级串联方式;
四、磁选和涡流分选设备应达到90%的分选效率,其它分选设备效率不应小于70%;
五、设备配置应考虑检修和故障因素。
第二十八条机械分选工艺应以一类或几类分选设备为核心,辅助配置其它类型的分选设备。在机械分选工艺中,滚筒筛(或振动筛)和磁选机应作为必选设备。
第二十九条分选和再生骨料车间内应设有通风、除尘系统。
第三十条再生骨料生产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垃圾中废旧混凝土可制造再生骨料,主要骨料产品包括再生混凝土细骨料和再生混凝土粗骨料;
二、生产工艺主要包括初级分选、破碎、高级分选、筛分、清洗堆存、清洗污水等工序;必要时可增加二次破碎和二次筛分;
三、建筑垃圾中废旧混凝土中的大块体应进行破碎预处理,宜采用颚式破碎机或者圆锥破碎机。第三十一条再生骨料回收利用主要工艺为生产再生砖和砌块,其工艺应符合如下要求:分选
填埋不可回收利用分选、破碎
再生砖、再生骨料、砌块、墙体材料等
再生粉料
再生骨料
废木材和塑料
废钢铁建筑垃圾
细小渣土回收利用
可回收利用
一、基本生产工艺主要包括:计量配料(加水泥、砂子、辅助材料)、搅拌机搅拌(加水)、振压成型、自然(蒸汽)养护、检验出厂;
二、宜选用水泥作为再生砖和砌块的胶凝材料。
第三十二条成品堆放区宜和综合处理厂的规模相适应,占地面积约为厂区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成品堆放分露天堆放或大棚式堆放两种,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适宜的堆放形式。
第三十四条综合利用厂内填埋场主要接收不可综合利用的惰性建筑垃圾,其它建筑垃圾不得进入填埋场内。填埋场应根据综合利用厂规模、再生产品工艺类型等设计和建设。
第五章配套工程和设施
第三十五条综合利用厂配套设施包括:进场道路、供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通信、监控设施、停车场、围墙等。
第三十六条辅助生产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其装备标准应以保证综合利用厂全天候正常安全作业和不污染环境为原则。
第三十七条综合利用厂内应配备地衡,以统计接收处置的垃圾数量,方便厂内操作的控制和场地的计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作业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作业区及分选设施之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第三十九条场地进出口及和主干道连接的道路应当硬化处理,进出口道路硬化面积不少于200m2,向场内延伸的距离不少于20m。
第四十条进出口应设有车辆冲洗设施,出水量不低于0.2m3/分钟,车辆喷淋降尘及车轮清洗设施配设齐全。
第四十一条进出场地道路和场内作业区应配备照明设施,并满足夜间作业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宜采用三级负荷。电气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有关规定设避雷接地装置。
第四十三条厂内应保证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专业的要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四条综合利用厂通风设施应根据重庆市气象条件,依据国家标准建设,生产车间一般宜采用自然通风;总控制室、计算机站等宜设置空调设施。
第四十五条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的设备必须满足厂区消防要求,变配电室按Ⅰ级耐火等级设计,其他车间的耐火等级不低于II级。
第四十六条在生产系统各有电气开关的位置均设置灭火器,且要求灭火等级不低于8B。各车间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规范的要求,综合办公楼等附属建筑内均应设置灭火器。
第四十七条通讯设施的设置,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对外通讯应具有不少于1~2对市话网专线。
第四十八条场地进出口应设置进出车辆行驶路线、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
第四十九条综合利用厂四周宜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实体围墙,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五十条设备维修设施应以生产及辅助生产设备的修理为主,非生产性维修宜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第五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宜采取洒水降尘、局部抽吸收集及封闭式除尘设备等综合处理措施,防止粉尘的散发,减少粉尘对大气及周围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垃圾堆放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苫盖,散落地面的泥土应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
第五十三条填埋区的建筑垃圾应压实并有临时覆盖措施。
第五十四条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排放标准。
第五十五条生产区与周围环境宜以绿化带隔离。对噪声级别较高的设备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及减震等控制措施,使作业场所和环境噪声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具体的降噪措施包括:
一、应选用低噪声的作业机械和设备;
二、合理布置规划总平面布置,高噪声设备尽量集中布置,并利用建筑物和绿化隔离带减弱噪声的影响;
三、合理布置通风管道,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
四、对于声源上无法根治的生产噪声,分别按不同情况采取消声、隔振、隔声、吸声等措施,并着重控制声强高的噪声源;
五、减少交通噪声,垃圾运输车辆进出区时,降低车速,禁鸣喇叭。
第五十六条综合利用厂内应设置劳动防护用品贮存室,定期进行盘库和补充;定期对使用过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清洗和消毒,并及时更换有破损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七条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专用防尘口罩、工作服、安全帽、劳防手套、胶鞋等。
第五十八条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教育,不随意乱丢废弃物,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生活废弃物,并妥善处理,保证工人工作、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
第七章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
第五十九条综合利用厂建设的总平面宜根据功能分区合理布置。
第六十条综合利用厂的建筑标准应根据重庆市的性质、周围环境及建设规模等条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征用。
第六十二条厂区建、构筑物和运输线路,应按照生产工艺和物料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近似的车间、仓库和辅助建筑物,在满足生产使用和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条件下,宜组建成联合厂房。
第六十三条构筑物与附属建筑物应按工艺要求与使用年限,结合重庆市的条件确定相应的结构形式。
第六十四条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各类综合利用厂附属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表1所列指标。
附属建筑面积指标(m2)表1
日处理规模生产管理用房辅助设施用房Ⅰ类1200~2500200~600
Ⅱ类400-1800100-500
Ⅲ类300~1000100~200
注:①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传达室等;
②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
③Ⅰ、Ⅱ、Ⅲ类附属建筑面积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第六十五条综合利用厂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2所列规定。
建设用地指标(亩)表2
日处理规模Ⅰ类Ⅱ类Ⅲ类
厂区占地面积100-20080-120≤100
注:1、建设用地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2、自动化程度高的厂区占地面积取下限,自动化程度低的厂区占地面积取上限。
3、占地面积中的成品堆放场地按一个月的存放期计算。
第八章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六十六条综合利用厂运营机构应以精干高效,有利生产经营的原则设置,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第六十七条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员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六十八条综合利用厂的工作班制必须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并有利于提高工时和设备利用率。连续生产的车间和为其服务的辅助生产车间采用连续周工作制。辅助生产车间和管理服务部门采用一班工作制。
第六十九条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可根据当地的社会化协作条件,逐步由社会化服务系统解决。各级综合利用厂的劳动定员可参照表3定员。综合利用厂劳动定员(人)表3
日处理规模劳动定员
Ⅰ类按比例增加
Ⅱ类50~70
Ⅲ类≤50
注:作业制度为两班制的取上限;作业制度为单班制的取下限。
第九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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