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工艺流程图用图形符号
3.3.7 常用阀门与管路连接方式的图形符合宜符合表3.3.7的规定。
3.3.8 常用管道支座、管架和支吊架图形符号宜符合表3.3.8的规定。
3.3.8 常用管道支座、管架和支吊架图形符号宜符合表3.3.8的规定。
3.3.9 常用检测、计量仪表的图形符号宜符合表3.3.9的规定。
3.3.10 用户工程的常用设备图形符号宜符合表3.3.10的规定。
4 图样内容及画法
4.1 一般规定
4.1.1 燃气工程各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应满足相应的设计深度要求。
4.1.2 图面应突出重点、布置匀称,并应合理选用比例,凡能用图样和图形符号表达清楚的内容不宜采用文字说明。有关全项目的问题应在首页说明,局部问题应注写在对应图纸内。
4.1.3 图名的标注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张图中仅有一个图样时,可在标题栏中标注图名;
    2 当一张图中有两个及以上图样时,应分别标注各自的图名,且图名应标注在图样的下方正中。
4.1.4 图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在一张图内布置两个及以上图样时,宜按平面图在下,正剖面图在上,侧剖面图、流程图、管路系统图或详图在右的原则绘制
    2 当在一张图内布置两个及以上平面图时,宜按工艺流程的顺序或下层平面图在下、上层平面图在上的原则绘制;
    3 图样的说明应布置在图面右侧或下方。
4.1.5 在同一套工程设计图纸中,图样线宽、图例、术语、符号等绘制方法应一致。
4.1.6 设备材料表应包括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备注等栏;管道材料表应包括序号(或编号)、材料名称、规格(或物理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数量、单位、备注等栏。
4.1.7 图样的文字说明,宜以“注:”、“附注:”或“说明:”的形式书写,并用“1、2、3…”进行编号。
4.1.8 简化画法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个及以上相同的图形或图样,可绘制其中的一个,其余的可采用简化画法;
    2 两个及以上形状类似、尺寸不同的图形或图样,可绘制其中的一个,其余的可采用简化画法,但尺寸应标注清楚。
4.2 图样内容及画法
4.2.1 燃气厂站工艺流程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流程图应采用单线绘制,可不按比例绘制。其中燃管线应采用粗实线,其他管线应采用中线(实线、虚线、点画线),设备轮廓线应采用细实线。
    2 工艺流程图应绘出燃气厂站内的工艺装置、设备与管道间的相对关系,以及工艺过程进行的先后顺序。当绘制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时,应同时符合自控专业制图的规定。
    3 工艺流程图应绘出全部工艺设备,并标注设备编号或名称。工艺设备应按设备形状以细实线绘制或用图形符号表示。
    4 工艺流程图应绘出全部工艺管线及必要的公用管线,按照各设计阶段的不同深度要求,工艺管线应注明管道编号、管道规格、介质流向,公用管线应注明介质名称、流向和必要的参数等。
    5 应绘出管线上的阀门等管道附件,但不包括管道的连接件。
    6 管道与设备的接口方位宜与实际情况相符。
    7 管线应采用水平和垂直绘制,不宜用斜线绘制。管线不应穿越设备图形,并应减少管线交叉;当有交叉时,主要管路应连通,次要管路可断开。
    8 当有两套及以上相同系统时,可只绘制一套系统的工艺流程图,其余系统的相同设备及相应阀件等可省略,但应表示出相连支管,并标明设备编号。
4.2.2 燃气厂站总平面布置图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绘出厂站围墙内的建(构)筑物轮廓、装置区范围、处于室外及装置区外的设备轮廓;工程设计阶段的总平面布置图应在现状实测地形图的基础上绘制,对于邻近燃气厂站的建(构)筑物及地形、地貌应表示清楚。应绘出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2 图中的建(构)筑物应标注编号或设计子项分号。对应编号或设计子项分号应给出建(构)筑物一览表;表中应注明各(构)筑物的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形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