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职工职业健康安全,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保证职工充分享受休假,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
第一条 休假范围
第二条 享受年休假的规定及条件
1、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享受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15天。
3、新进企业职工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一次符合年休假相应条件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也按照此规定折算确定。
4、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脱产学习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职工,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按本条第3项折算年休假天数。
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
⑵职工1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⑶年度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职工;
⑷受到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处罚的职工。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7、项目因工程衔接、冬休,或其他放假的职工,单位应首先安排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后,再休其他假期,若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当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若职工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8、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合并使用,并可按相关的规定报销路费。
8、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合并使用,并可按相关的规定报销路费。
9、年休假应在当年内集中安排;年休假天数5天的一次休完;年休假天数10天的可分两次安排;年休假天数15天的可分三次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须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延迟至次年3月底前休完。如3月底仍未休假,按自愿放弃上年度年休假处理。
第三条 年休假程序
年休假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采取本人申请和单位安排相结合,并以单位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实施。职工提出申请休年休假的时间与单位生产、工作发生冲突时,可另行安排职工休假时间。
1、每年年初职工提出当年本人年休假书面意愿;
2、各单位根据施工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统一制订年休假计划;
3、各单位职工年休假计划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留存并负责实施;项目经理部职工年休假计划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以上工作在每年的1月31日前结束;
4、每月初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各部门当月休假人员名单及时间,由各部门安排休假。
第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每一年可作一次调整。
第五条 年休假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六条 公司领导及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应合理统筹安排本职工作,充分享受年休假福利,做到劳逸结合。否则按第二条第9项处理。
第七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度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假天数并作为其休年休假的依据。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休了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八条 单位安排职工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申请不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在《职工休假通知单》上签字确认,视为自动放弃休假,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九条 职工休假期间应与单位保持通讯联络。因工作原因需中断假期的,须以最短时间迅速返回单位。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台帐,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认真登记年休假台帐。职工工作调动台帐随职工带入新单位。
第十一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相关规定处理。
二、职工探亲假
第十二条 休假的范围及条件
1、凡与我公司属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1周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2、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3、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的父或母与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不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4、试用期、见习期期间不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5、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出国人员,回国工作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6、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第十三条 期限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一年内因事假或放假在家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可以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5、职工累计旷工在5天以上的,取消其当年享受探亲假待遇。
6、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路程假。
法定节假日规定7、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十四条 待遇
1、职工在休假期间,岗位薪资照发,但要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减年终超额利润奖及各项补贴。
2、职工休探亲假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项目)按硬座车票全额报销。
3、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探亲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后,可由被探一方享受,并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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