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制定信用风险权重法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开展风险暴露划分与调整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
(二)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确定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商业银行分类标准与本附件要求不一致的,应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三)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全行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并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的划分和认定。
(四)商业银行开展权重法风险暴露划分时,应根据不同风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其中:
1.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已违约风险暴露划分标准的,应纳入已违约风险暴露处理。
2.符合本附件规定的房地产风险暴露划分标准的公司风险暴露和个人风险暴露,应纳入房地产风险暴露处理。
(五)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及时调整权重法风险暴露类别。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
(七)商业银行应建立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的内部审计制度,对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审计。
二、主权风险暴露
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以及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欧盟、欧洲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等的债权。
三、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
(一)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根据公共部门实体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分为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视同我国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和经银保监会认定的一般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公共部门实体以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认定为准。
(二)视同我国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包括:
1.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2.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风险暴露。
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风险暴露是指由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根据债券类型,可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定义应遵循国务院、财政部相关规定。
3.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外,其他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风险暴露。
(三)经银保监会认定的我国一般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
四、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
(一)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根据多边开发银行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分为合格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和其他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
(二)合格多边开发银行是指经巴塞尔委员会认定、可适用0%风险权重的多边开发银行。
合格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投资基金,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欧洲理事会开发银行,国际免疫融资机制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合格多边开发银行名单更新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结果为准。
(三)其他多边开发银行是指合格多边开发银行之外的其他多边开发银行。
五、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但不包括次级债权。
(二)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和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债权,但不包括次级债权。
商业银行对我国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风险暴露,可纳入商业银行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应开展尽职调查,并按照以下条件进行标准信用风险评估,将所有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划分为A+级、A级、B级、C级。
1.A级是指信用风险较低的商业银行,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也具备充足的偿债能力。
2.划分为A级的商业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
(2)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监管法规中关于缓冲资本要求,包括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3)上述最低资本要求和缓冲资本要求,不包括针对单家银行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满足前款所列条件,同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4%,且杠杆率不低于5%的商业银行,可划分为A+级。
3.B级是指信用风险较高的商业银行,偿债能力依赖于稳定的商业环境。
4.划分为B级的商业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满足A级商业银行标准
(2)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不包括针对单家银行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5.C级是指具有重大违约风险的商业银行,很可能或已经无法偿还债务。
6.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应划分为C级:
(1)不满足上述A+级、A级、B级标准。
(2)在拥有外部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外部审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对银行持续经营能力表示怀疑。
7.如果无法判断交易对手银行是否满足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缓冲资本要求,应将交易对手银行划分为B级或C级。
如果无法判断交易对手银行是否满足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最低资本监管要求,应将交易对手银行划分为C级。
8.如果尽职调查中,商业银行认为交易对手银行存在其他重大风险情形,应按照审慎原则,将交易对手银行划分至更低等级。
9我国的四个直辖市.商业银行应每半年使用可获得的上一会计年度数据对交易对手银行进行标准信用风险评估。对风险较高的银行,应适当提高评估频率。
)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但不包括次级债权。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基金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