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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杨祖新、关振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中级法院
【地 域】湖南省
【裁判时间】2015-12-08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单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80年5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吴炼,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祖新,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双牌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关某某,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祖新、关某某、刘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株荷法刑
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被告人杨祖新系株洲市恒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和株洲祖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
代表、实际负责人。2013年2月至6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被告人杨祖新虚
任公司申报税款4035094.04元,实际抵扣税款3743949.43元,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安
阳鑫益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税额合计217948.77元;通过被告人关某某虚开128份增值税专用
发票给济南联恒工贸有限公司和淄博淄保商贸有限公司,税额合计元,其中102份增值税专
用发票已认证申报抵扣税款1711899.04元;通过被告人刘某虚开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万阳
铸铬钢球有限责任公司等,税额合计823352.11元,其中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申报抵
扣税款385042.79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杨祖新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株洲市恒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株洲祖新贸
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安阳鑫益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申报抵扣税款的事实。
(一)2013年2月至5月,被告人杨祖新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票面金
额3%的比例从他处购买了19份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中署名为苏州海关的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2份,发票号码
为:(1302)230320131928335911-L02、(1303)230320131928373911-L02
至(1303)230320131928373913-L02、(1303)230320131928342259-L02
至
(1302)230320131928342261-L02、(1303)230320131928342263-L02、(1303)230320131928342264-L02、(署名为浦东海关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号码
为:(1304)221020131853213484-L02
至
淄(1304)221020131853213486-L02(1305)221020131853220051-L02、(1304)2210201318532200521-L02、(上述19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价格共计21537376.85元,税额合计3671353.91
元。株洲市恒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持上述19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税务机关申报抵
扣税款3671353.91元。其中2013年5月纳税申报中做进项转出291144.61元,实际抵扣税
款3380209.3元。
(二)2013年4月,被告人杨祖新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3%的
比例从他处购买了3份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中署名为浦东海关的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发票号码为:(1304)221020131853213632-L02;署名为浦东海关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份,发票号码
为:(1305)221020131853228313-L02(1305)2210201318532283114-L02,完税价格合
计2139647.87元,税额合计363740.13元。株洲市祖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上述3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363740.13元。
(三)2013年6月,被告人杨祖新在没有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株洲市恒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2754720至02754732,金额合计1282051.23元,税额合计217948.77元)给安阳鑫益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但该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成功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税务稽查报告,证明税务机关通过核查株洲市恒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祖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该两家公司用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2、证人荣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株洲市恒鑫冶炼有限公司的会计,2013年初,杨祖新通过虚开海关
专用缴款书解决株洲恒鑫冶炼有限公司进项票不够的问题,云龙国税局发现后,他因联系不上杨祖新遂实名举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22份虚假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事实。
3、《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书》鉴别证明书、苏州海关协查回复函,证明上海浦东海关未签发过编号为221020131853213632-L02等10份《专用缴款书》,苏州海关未签发编号为230320131928335911-L02等12分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事实。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使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抵扣税款情况、苏州、上海浦东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2份,证明株洲恒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祖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使用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申报抵扣税款3671353.91元和363740.13元,其中2013年5月纳税申报做进项转出291144.61元,实际抵扣3380209.3元和363740.13元的事实。
5、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业务明细表、卡号
为622845*************、62284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卡号
为622202*************、622208*************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株洲恒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杨祖新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购买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事实。
6、开票方为株洲恒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受票方为安阳鑫益冶金耐材有限公司
的13份增值税发票,发票号码为:02754720至02754732,税额为217948.77元。
7、案件编号为5430200171300028的税务稽查报告,证明株洲恒鑫冶炼有限责任公
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安阳鑫益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的事实。
8、被告人杨祖新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被告人杨祖新通过被告人关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一)2013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与济南联恒工贸有限公司从事硅锰合
金交易过程中,因其经营的加工厂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公司,遂以票面金额6%的比
例从被告人杨祖新手中购买了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济南联恒工贸有限公司,发票上显示开
票方为株洲恒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其中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00199674
至00199683、00665021至00665033、00802032至00802066﹤中间缺了00802040
和00802059﹥、00802067至00802071,金额合计6001709.46元,税额合计1020290.54)均已
申报抵扣税款1,020,290.54元;但2013年6月12日开具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
为:2754694至2754719,金额合计2564102.47元,税额合计435897.53元)未成功抵扣税
款。
(二)201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与淄博淄保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硅锰合
金交易过程中,因其经营的加工厂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公司,遂以票面金额6%的比
例从被告人杨祖新手中购买了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淄博淄保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上显
示开票方为株洲恒鑫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发票号码为00663420、00673477至00673516,金额
合计4068286.5元,税额合计691608.5元。后淄博淄保商贸有限公司持该41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税款691608.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
果告知书及明细、认证结果通知书,证明济南联恒工贸有限公司接收的发票代码
为4300123140,发票号码
为
00199674-00199683、00665021-00665033、00802032-00802039、00802041-00802058、00802060-00802071的共61份增值税发票均已认证;另有接受的26份增值税发票认证异常,税额为435897.53
元。
2、高青县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告
知书及明细,证明淄博淄保商贸有限公司接收的发票代码为4300124140,发票号码
为00663420、00673477-00673516的共41份增值税发票均已认证的事实。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淄博淄保商贸公司向关某某购买硅锰合金,并由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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