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迪马股份股票代码:600565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订稿)
二○○八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7月31日渝府[2000]149号文批准,由重庆中奇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依
法变更设立,重庆中奇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于2000年8月18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渝直5000001805143。
第三条公司于2002年6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于2002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Chongqing DIMA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8号
:4001336
淄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本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依法经营,按照国际惯例和现代化企业的管理方式运作,通过企业的高度专业、规范和高效的营运管理以及不断进取和创新的市场运作,使企业获得稳步而快速、健康的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为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房地产开发(按资质证书核定期限经营);制造、销售运钞车、特种车及零部件(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车型组织生产、销售),上述汽车售后服务;销售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乘用车);经营本企业自产的机电产品出口业务(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除外)、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除外);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设施的技术开发及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服务(除国家有专项管理规定的项目外)。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并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股东为重庆东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江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凌羿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和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2000年8月7日。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0,00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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