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鲁化学工业区建设对临淄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1.18
【字 号】淄政发[2004]256号
【施行日期】2004.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鲁化学工业区建设对临淄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意见
(淄政发[2004]2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齐鲁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的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齐鲁化学工业区纳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批复》(鲁政字〔2003〕12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对临淄区政府在化工区实行授权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市政府对临淄区政府就化工区行政、经济和社会管理等实行授权。
  (二)由临淄区政府在化工区内行使市级行政执法权、检查豁免权和事务管理权。
  (三)由临淄区政府在化工区内行使市级审批权。涉及市有关部门的,向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可予以指导和提出建议。对于需由省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临淄区政府审核代拟文稿,市有关部门提供文头、文号,并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由临淄区政府负责上报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等责任。
  (四)市级在化工区内的各种税费由临淄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征收,变市“先收后返”为区“先收后缴”。
  二、主要内容
  (一)规划管理
  化工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报市政府审批;化工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化工区内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许可证的核发,由市规划局临淄分局负责。
  (二)城市建设管理
  1、临淄区政府在市级管理权限内可自行审批化工区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的报建核准备案、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备案、设计图纸审查、竣工验收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等事项由临淄区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2、化工区内国有、集体、私有房产的确权、抵押、租赁、拆迁、中介服务、转让等业务的登记、发证由临淄区政府负责。需报省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按“基本原则”中(三)款办理。
  3、化工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由临淄区政府负责,所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人防建设费留在临淄区内,用于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4、临淄区政府负责化工区内《文物保护法》的贯彻执行。
  (三)经贸管理
  1、按照国家现行外商投资审批方面的各项规定,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批化工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中止及终止。
  2、化工区内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及企业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审批、发证等工作由临淄区政府负责。
  3、化工区内产品质量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国家新产品的申报,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核,有关部门转报省有关部门。
  4、化工区内股份公司设立,由临淄区政府审核后报省有关部门;化工区内其它企业的设立及产权出售,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批。
  5、化工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查批准,由临淄区政府负责,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国家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特别许可证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核,市有关部门转报省或国家审批。
  6、化工区内外资企业的免税,市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助上报审批办理,优先办理或上报化工区企业的税款减免手续。
  (四)土地管理
  1、化工区内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下的,由临淄区政府代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备案。
  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100公顷以下的,由临淄区政府代市政府批准。
  3、市政府不参与化工区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的分成,全额用于化工区基础设施建设。临淄区境内现有区属以下企业存量土地的收益全额留于临淄区;临淄区境内其它土地出让金市与临淄区按2:8分成,实行专户储存,用于化工区基础设施建设。
  4、化工区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土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及违法用地的处理由临淄区政府负责依法处理。
  (五)环保管理及水资源管理
  1、齐鲁石化环保分局与市环保局临淄分局合并为市环保局临淄分局,作为临淄区职能部门,在化工区内授予市级管理权限。化工区内新建企业排污费由市环保局临淄分局收取,实行专户储存,全额用于化工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2、化工区内新建企业水资源费委托临淄区职能部门收取,实行专户储存,全额用于化工区供排水设施建设。
  (六)科技管理
  1、化工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核,会同市主管部门直接向省主管部门申报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年审由临淄区政府负责,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2、化工区内科技发展计划与科技项目的制定、报批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经临淄区政府审核后,会同市主管部门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并向省、国家科技部门推荐。
  3、从市科技三项经费总额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化工区的科研开发项目。
  (七)统计管理
  临淄区职能部门负责对化工区实行区域统计和专业统计,统计结果分别报市统计局和高新区管委会。
  (八)财政税收及工商管理
  1、化工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由临淄区职能部门负责。
  2、石化地税分局更名为齐鲁化工区地税分局,与临淄国税局共同负责化工区内税收管理
工作。
  3、石化工商分局更名为齐鲁化工区工商分局,作为临淄区的职能部门。化工区内除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管理,化工区内市场、广告经营许可证、商标印制定点单位、印刷品广告的登记审批工作,由齐鲁化工区工商分局负责。
  (九)审计、物价管理
  1、化工区内独立核算的国有(包括国有控股)、集体组织,属于市级审计监督管理的,由临淄区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省级以上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或授权市级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涉及单位在化工区内的,由市审计机关与临淄区政府共同负责。
  2、化工区内各种收费的管理和价格事务工作,在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由临淄区政府负责。
  (十)交通管理
  化工区内交通管理、交通稽查及车辆管理、市级办理的客货运输经营资质,由临淄区职能部门负责。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
  化工区内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的监督和安全检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计量综合管理,产品标准的登记备案,在市级权限内由临淄区职能部门负责。
  (十二)化工区内政法、公安、消防以及各项社会事业,由临淄区政府管理。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基本原则的要求办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