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9.18
施行日期
2015.11.01
文号
淄政字〔2015〕97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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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淄博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淄政字〔2015〕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8日
  淄博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工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有效落实。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有正规设计和使用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条 使用的设施设备必须检测检验合格。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紧急停车和紧急切断。
  第六条 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必须定期检测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第七条 员工宿舍必须与危险物品车间和仓库保持安全距离,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储罐或容器内,不得违规混存、超存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必须具备“一书一签”。
  第十条 装卸车必须在有资质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开停车、检维修必须上报安监部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四条 对新入厂员工和全员必须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动火、检维修、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证。
  第十六条 从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高处作业、危险化工工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总工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必须进行现场轮流带班。
  第十八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 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条 必须认真落实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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