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劳社函〔2006〕47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养老保险市直管企业: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合同制职工本人首次缴费的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本金和利息。申报的材料是:企业据实填写的《企业合同制职工转招前连续工龄审定表》、职工本人档案以及有关原始材料。审定程序是:市属以上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审定,区县属企业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转报市劳动保障局审定。
二、符合《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0年省政府令第10号)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的企业工作期间,不论其是否超过退休年龄均可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到达退休年龄之月。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不符合按月享受的,按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付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补缴手续时,由企业提供临时性用工在企业工作期间起止月份和历年12月份的工资发放原始表,符合省政府第10号令规定的还要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表,其中,从城镇招用的提供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表,从农村招用的提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表。对符合补缴条件的原临时性用工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收取本金、利息和滞纳金。
淄三、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利息。
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合同制职工转招前连续工龄审定表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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