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27
∙淄【字 号】淄政发〔2018〕2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淄政发〔2018〕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修订后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3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7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国共产党淄博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动淄博老工业城市转型发展、全面振兴、走在前列。
三、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全面领导,对市委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市政府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四、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因公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领域廉洁建设、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工作实
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市长出差(出访)、学习、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全面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十四、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发展,建设生态淄博。
十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一次办好”,便利企业和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二十一、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统一登记公布制度。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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