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9.30
【字 号】淄政发〔2015〕9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符合人事管理规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或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